1、 厂房安全出口
(1)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 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 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 2 ,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 2 ,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 2 ,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 戊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 2 ,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 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 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 2 , 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2、 厂房疏散距离

3、 仓库安全出口
(1)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 2 时, 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2)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 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 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 2 时, 可设置1个。
(3)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仓库提升设施
(4) 除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 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 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 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
(5) 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知识点: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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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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