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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知识

发布于:2022-12-14 14:18:14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1、 厂房安全出口

(1)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 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 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 2 ,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 2 ,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 2 ,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 戊类厂房,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 2 ,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 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 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 2 , 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2、 厂房疏散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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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仓库安全出口

(1)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 2 时, 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2)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 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 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 2 时, 可设置1个。

(3) 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仓库提升设施

(4) 除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 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 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 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

(5) 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知识点: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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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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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房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 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3) 为丙、 丁、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必须相邻建造时, 应符合本表注2、 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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