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厂房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2) 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3) 为丙、 丁、 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 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必须相邻建造时, 应符合本表注2、 3的规定。
(4)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 两座丙、 丁、 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 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 甲、 乙类厂房(仓库) 不应与本规范第3.3.8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建造。
(7) 两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 甲、 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 丁、 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8)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 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9)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0) 当丙、 丁、 戊类厂房与丙、 丁、 戊类仓库相邻时, 应符合本表注2、 3的规定。
(11) 当丙、 丁、 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屋顶不设天窗、 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2、 甲类仓库

3、 乙丙丁戊类仓库

(1) 单层或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减少2m。
(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 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 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 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4) 当丁、 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 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屋顶不设天窗、 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但不应小于4m。
4、 可燃液体储罐

5、 可燃气体储罐

6、 助燃气体储罐

7、 液氧储罐
(1)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 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2)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贮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 3 , 总容积不宜超过20m 3 ;
2 相邻贮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罐直径的0.75倍
3 除本规范的规定外,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的规定。
防火间距
8、 液氢、 液氨、 液化天然气储罐
(1) 液氢、 液氨储罐与建筑物、 储罐、 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储量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定, 与表4.3.8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 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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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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