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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牵头EPC联合体协议的2个关键问题

发布于:2022-11-02 09:31:02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近日,笔者受某设计院委托,进行了联合体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规范管理的咨询服务,其中涉及到有关联合体协议内容的约定、协议的签订、主体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界定等等一系列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      

 
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希望通过本文引起争鸣,促进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问题1:联合体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牵头人对成员单位的管理权限
因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在此合同模式下,共同签订,就意味着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这样导致了在很多联合体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牵头人、成员单位各自为政,自己干自己所属范围内的事,有些能力强、合作默契的联合体各方还能相互配合;有些则互不买账,有些成员单位就明确表示,联合体模式下我们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不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我听从业主和监理的管理即可,我没有责任和义务听从牵头人的管理。
牵头人一方面承担了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在现场却无法有效管理成员单位,项目顺利进行还好,一旦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则牵头人有巨大的风险。
那问题来了,联合体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牵头人对成员单位的管理权限有没有政策支撑?牵头人到底是牵的什么头?
问题2:联合体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牵头方协议中能否明确对成员单位进行有关进度、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违约处罚
(1)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文(款)涉及联合体的规定,所有的条文(款)均指出了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内容、大小没有明确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牵头人肯定是想通过联合体协议来对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详细的划分,且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文(款)涉及联合体的规定,也明确了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但在实际的联合体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往往约定了大方向的责权利,对具体的有关进度、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划分没有细化。
在此次咨询服务中,我们对有关安全方面的责任划分,进行了详细的补充约定,把《联合体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联合体协议的补充,对牵头人和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细化, 明确: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责任内容,否则视为违约,牵头人有权对成员单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所有的违约金牵头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具体违约内容略)
但引起了成员单位的强烈反弹,他们认为联合体主协议没有问题,但拒不签署这个安全补充协议。这样一来,牵头人对成员单位的安全管理,仅仅停留在制度的有无、程序的规范性管理上,实际现场也印证了这一点,现场成员单位按照自己的一套进行实施,牵头人根本无法插手。
(3)既然没有有效的合同条款制约,则牵头人的牵头和管理实际上形同虚设,但还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岂不滑稽。如果是这种样式的联合体,不做或不要也罢。
(4)从现有的众多有关联合体的法律连带责任的纠纷案例来看,没有一个统一的判定标准,其判决掌握在法官和律师手里,最终来看是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强烈呼吁行业主管部门出台联合体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管理规范,或联合体工程总承包标准协议文本, 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详细的明确牵头方的管理权限、进度、质量和安全方面主体责任、连带责任,避免模棱两可、和稀泥,让联合体双方的精力放在具体的项目实施上,而不是司法诉讼上,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附录: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文(款)涉及联合体的规定

法律法规政策    

实施日期情况

条文(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日

修订日期:2019年4月23日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 2001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发布日期:2002 年6 月29 日

修订日期:2014年8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发布日期:2003年3月8日

修订日期:2013年5月1日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0日

修订日期:2019年3月18日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6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15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住建部 建市规〔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20年3月1日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8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20-0216)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end


本文来源:总包之声  杨不过,工程造价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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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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