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受某设计院委托,进行了联合体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规范管理的咨询服务,其中涉及到有关联合体协议内容的约定、协议的签订、主体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界定等等一系列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
附录: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文(款)涉及联合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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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情况 |
条文(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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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日 修订日期:2019年4月23日 |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 2001年第14号) |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发布日期:2002 年6 月29 日 修订日期:2014年8月31日 |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4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发布日期:2003年3月8日 修订日期:2013年5月1日 |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0日 修订日期:2019年3月18日 |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6 |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0号) |
发布日期:2015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
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
7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住建部 建市规〔2019〕12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20年3月1日 |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8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20-0216)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
第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
end
本文来源:总包之声 杨不过,工程造价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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