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山西省析城山隧道项目工地发生了一起 塌方事故,造成6人死亡 。
判决文书显示, 总监、安全员、项目负责人等 8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另有14人被处罚 。
一起来看一下具体情况。
被告人念某( 施工队队长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
被告人郭某甲( 安全员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
被告人郭某乙( 监理组组长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被告人马某甲( 总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
被告人林某( 劳务公司法人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
被告人刘某甲( 主管安全负责人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甲( 项目部负责人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
被告人王某甲( 项目总工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事故回顾
事故直接原因
在隧道爆破开挖后,顶部溶洞临空的情况下, 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及时进行初喷、没有施作系统锚杆、没有挂钢筋网片 ,违章冒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劳务单位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组织结构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合理。
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差。
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隧道施工地点灯光照明与自然光有差别,影响对掌子面安全隐患的判断。
2、施工单位
没有根据隧道进度对地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隧道专职安全员在支护作业期间未在现场监督,安全意识淡薄。
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对《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
3、监理单位
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理履职不到位。
对《监理实施细则》、《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审批把关不严。
4、检测单位
监控检测方案未经公司审查批准,审查流程不规范。
未按照《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和《隧道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探测。
5、勘察、设计单位
未将地质勘察报告及时提供给建设单位。
在《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当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均为同一个人,未有效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未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对工程地质较复杂或复杂地质情况做进一步探明。
施工图设计中未针对“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所提出的在K53+570前后50米范围内的岩溶及发育区做好相应的防范提示。
6、建设单位
在没有取得析城山隧道地质勘察报告的情况下,就该隧道的复杂地质情况没有采取针对性的科学管理措施。
对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不细致、不认真、不到位。
7、其他因素
析城山隧道地质条件复杂,开挖风险系数较高,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涉事单位处理建议
1、劳务单位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其 处以50万元罚款 。
2、施工单位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其 处以50万元罚款 。
3、建设单位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其 处以50万元罚款 。
拟追究刑责人员
1、念某某, 施工队队长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郭某某, 专职安全员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郭某某 , 监理组组长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马某某,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林某某, 劳务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6、刘某, 主管安全负责人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7、李某, 项目部负责人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8、王某某, 项目总工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拟问责企业单位人员
施工单位:
1、安某某,事发时担任 技术中心主任 ,同时为阳城段YC3分部 项目经理 。
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2、张某,事发时担任分管安全 副总经理 和阳城段YC3分部的 分管领导 。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3、赵某某,事发时担任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 。
建议:给予谈话提醒;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监理单位:
4、赵某,事发时担任监理单位 副总经理 。
建议: 撤销其执业资格证 ;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5、句某,事发时担任监理单位 董事长、总经理 。
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检测单位:
6、郭某某,事发时担任检测单位析城山隧道 项目负责人 。
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撤销其执业资格证 。
7、荆某某,事发时担任检测单位分管旅游公路YC3项目 副总经理 。
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8、姚某某,事发时担任检测单位公司 董事长 。
建议:给予谈话提醒;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
9、邓某某,事发时担任勘察、设计单位 副总工程师 ,同时担任项目的勘察 技术负责人 。
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10、常某某,事发时担任勘察、设计单位阳城段YC3分部 项目负责人 ,同时还担任公司的 总工程师 和设计的 技术负责人 。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11、何某,事发时担任勘察、设计单位公司 总经理 。
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建设单位:
12、史某某,事发时担任建设单位 安全部部长 。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13、李某某,事发时担任建设单位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14、刘某,事发时担任建设单位 董事长 。
建议:给予谈话提醒;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附原文:
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YC3的析城山隧道项目工地发生了一起塌方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93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第一时间调度事故抢险救援情况,并与赶赴事故现场的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薛军正、阳城县政府县长史小林通话,要求科学处置,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同时紧急调派国家隧道救援队赶赴现场救援。应急管理部派出国家矿山救援中心处长贾春玉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山西省委、省政府和晋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事故救援情况。省委书记楼阳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林武,省委常委、副省长胡玉亭,晋城市委书记张志川,市长刘锋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进一步核实塌方情况和被困人员,科学组织救援,防止次生事故发生。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延峰,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薛军正,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四小,省国资委副主任张红谱,武警山西总队副司令员金健,晋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利锋等同志亲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晋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市总工会、市公安局、阳城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析城山隧道“12·30”塌方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展开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简介
山西省晋城市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YC3分部的析城山隧道,设计里程K54+175~K53+180,全长995米,属于中隧道,设计速度采用40Km/h。隧道位于阳城县横河镇碾腰村、王甲村南约0.1km处。
隧址区区域地貌单元属于喀斯特侵蚀溶蚀大起伏中山区,微地貌形态有基岩冲沟、基岩陡坡等;地形总体较为完整,起伏变化较大,侵蚀沟谷纵横交错,地貌形态变化多端。山体中间较高,两翼逐渐变低,岩体裸露。山顶平缓,山坡时陡时缓。岩溶裂隙发育强烈,多见溶沟溶槽。地层岩性主要为奥陶系上、下马家沟组、冶里组碳酸盐岩地层。隧道所经于里程K53+640附近为最高海拔1450.0m,全线最大相对高差为173.0m。隧址区内未见稳定地下水位。地下水以大气降水为主要补给源。降水大部分经地表流失,少部分通过蒸发排泄。受节理裂隙和地下岩溶发育影响,地下水径流方向复杂。隧道设计标高高于当地侵蚀基准面,地下水对隧道影响较小。依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P1及图号S5-4-5-10-1,Ⅲ级围岩带拱架的开挖尺寸:隧道内轮廓总宽度为10.5m,支护厚度为0.55m。依据《铁路隧道钻爆法施工工艺及作业指南》第4.3.7条规定及《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第5.3条,爆破进尺为3米。隧道衬砌Ⅲa设计支护参数见下表(摘自《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第7页)。
▼隧道衬砌Ⅲa设计支护参数表▼
隧址区不良地质现象主要为岩溶。溶洞多为全充填,充填物有黏性土及岩溶作用形成的方解石为主的碎石等。隧道开挖过程中,受爆破影响,易沿岩溶裂隙发生溶洞局部垮塌、突泥、突水现象,须格外注意并做好完善的应急措施(以上摘自晋城市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YC3合同段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析城山隧道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第6页)。
(二)项目手续办理情况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机关: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批准日期:2018年3月9日
文件名称:《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晋城市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阳发改审字〔2018〕13号)
2、初步设计
(1)《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晋城市太行屋脊全域旅游大通道阳城段)》
甲方:阳城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山西路恒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7年7月10日
(2)批准机关: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批准日期:2018年4月20日
文件名称:《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晋城市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主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阳发改审字〔2018〕27号)
3、晋城市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ppp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甲方(法定代表人):晋城市交通运输局(董某某)
乙方(法定代表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某某)
签订日期:2018年6月1日
4、施工图设计
批准机关: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批准日期:2019年1月28日
文件名称:《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月院-西哄哄段)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晋市交字〔2019〕21号)
5、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监督单位: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发放日期:2019年1月30日
6、月院-西哄哄段相关合同
(1)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承包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签署日期:2018年9月3日
(2)监理合同、监理廉政合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第五标段:
甲方(法定代表人):晋城市交通运输局(董某某)
乙方(法定代表人):华宝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赵某)
签署日期:2018年9月27日
7、月院-西哄哄段施工许可
审批机关: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日 期:2019年3月21日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省晋城市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YC3分部,建设单位为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单位为山西路恒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阳城县交通运输局为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为华宝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晋城市交通运输局为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为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平潭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控检测单位为山西路桥集团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一)建设单位
该公司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二)勘察、设计单位
该公司证照齐全,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目前已过期(资质延续审核中,原证书继续有效)。
2017年7月10日,与阳城县交通运输局签订了《晋城市太行屋脊全域旅游大通道阳城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项目负责人为常某某。
(三)监理单位
该公司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2018年9月27日,与晋城市交通运输局签订了《晋城市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PPP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第五标段监理合同》。
(四)施工单位
该公司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2019年4月2日,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签订了《晋城市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月院-西哄哄段)YC3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安全负责人:刘某,安全生产考核证:晋交安B(19)G00549,有效期至2022年7月1日。
专职安全员:郭某某,安全生产考核证:晋交安C(19)G00064,有效期至2022年4月15日。
(五)劳务分包单位
该公司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2019年6月15日,与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太行旅游公路YC3分部项目部隧道施工劳务合作合同》。
(六)监控检测单位
该公司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2019年4月1日,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隧道检测合同》。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12月30日,劳务负责人念某某安排班组长汪某某、支护安全员罗某某、支护工人陈某某、胡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六人进析城山隧道,进行掌子面处的支护工作。下午15:00时左右,念某某在隧道内距掌子面五、六十米左右巡查时,听到“轰”的声音,赶紧转身,看到掌子面塌方了,就往掌子面跑近看了一下,马上就向隧道外跑,跑出隧道口外碰到项目部安全员郭某某,念某某告诉郭某某里面塌方了,然后打了120求救电话,随后又给劳务公司老板林某某打了电话。经救援队救出汪某某等6人后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上报情况
12月30日下午15:00时左右,位于晋城市阳城县横河镇由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晋城市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YC3分部的析城山隧道发生塌方。
12月30日15时05分,现场的YC3项目部员工郭某某向YC3项目负责人李某电话报告。
12月30日15时20分,YC3项目负责人李某向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主任赵某某电话报告。
12月30日16时13分,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主任赵某某向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杨某某电话报告。
12月30日16时47分,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杨某某向山西交控集团副总经理武某电话报告。
12月30日16时18分,YC3项目负责人李某向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电话报告;
12月30日16时21分,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向公司总经理胡某某电话报告;
12月30日16时50分,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某向晋城市交通运输局王某某电话报告;
12月30日16时52分,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向阳城县副县长谢某电话报告;
12月30日16时55分,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向阳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赵某某电话报告。
12月30日16时27分,YC3项目部办公室主任杨某某向阳城县横河镇党委副书记刘某某电话报告。
12月30日16时34分,横河镇党委书记王某某安排镇安监站副站长张某某向阳城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电话报告。
12月30日17时28分,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谢某某向阳城县县委书记窦某某电话报告。
12月30日17时34分,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谢某某向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魏某某电话报告。
12月30日17时36分,谢某某局长向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鲍某某进行电话汇报。
12月30日18时08分,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办值班室、市应急局口头快报事故有关情况。18时45分,阳城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局传真事故书面报告。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部YC3分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迅速调集、组织人员展开救援。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国锋于12月30日15时20分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非常重视,省委书记楼阳生作了重要批示,晋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利锋,阳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率领市、县应急、交通、公安、工信、武警、消防、卫生、煤矿救护等力量赶赴现场,成立了由晋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利锋任总指挥的“析城山隧道塌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交控集团共同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后勤保障、医疗保障、事故善后、新闻媒体等工作组,调派国家隧道应急救援队伍、武警晋城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晋煤集团寺河矿救护大队、阳泰集团矿山救护队等200余名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晋城市、县两级通讯、电力、医疗卫生等6支队伍30台专用车辆90余人全力保障现场通讯、电力和医疗救援。于16时50分左右成功救出1人,送至阳城县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分别于12月31日凌晨3时55分、4时55分、5时30分和上午8时40分、中午13时45分陆续搜救出5人,经现场医护人员检查确认均已无生命体征。
(四)善后及遇难者人员情况
事发后,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积极妥善协商,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
四、 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隧道爆破开挖后,顶部溶洞临空的情况下,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及时进行初喷、没有施作系统锚杆、没有挂钢筋网片,违章冒险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平潭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劳务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组织结构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合理。
(2)劳务单位的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差。
(3)劳务单位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4)隧道施工地点灯光照明与自然光有差别,影响对掌子面安全隐患的判断。
2、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施工单位没有根据隧道进度对地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施工单位隧道专职安全员在支护作业期间未在现场监督,安全意识淡薄。
(3)施工单位未按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4)施工单位对《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
3、华宝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监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理履职不到位。
(2)监理单位对《监理实施细则》、《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审批把关不严。
4、山西路桥集团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1)监控检测单位的监控检测方案未经公司审查批准,审查流程不规范。
(2)监控检测单位未按照《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和《隧道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探测。
5、山西路恒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1)勘察设计单位未将地质勘察报告及时提供给建设单位。
(2)在《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当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均为同一个人,未有效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3)勘察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对工程地质较复杂或复杂地质情况做进一步探明。
(4)施工图设计中未针对“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所提出的在K53+570前后50米范围内的岩溶及发育区做好相应的防范提示。
6、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
(1)在没有取得析城山隧道地质勘察报告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就该隧道的复杂地质情况没有采取针对性的科学管理措施。
(2)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不细致、不认真、不到位。
7、其他因素
析城山隧道地质条件复杂,开挖风险系数较高,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析城山隧道“12·30”塌方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监管单位存在问题
(一)阳城县交通运输局
1、未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规定,制定公路工程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对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项目建设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细致、不扎实、不到位。
3、未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公路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的培训工作,导致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低下,不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该项目的立项、初设、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合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对设计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存在失察行为。
(二)阳城县林业局
对该项目永久性占用林地的手续未批先占的情况未予查处。
(三)阳城县自然资源局
对该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未批先占的情况未予查处。
(四)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处
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检查程序不完整、不严格。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执法程序不完整,也没有对发现的问题给予行政处罚,不能对参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监管执法失之于宽。
(五)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1、对阳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阳城县交通运输局存在的安全监管重视程度不够、未明确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监管职责、未组织开展针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未制定公路工程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未组织公路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培训、监管人员能力不足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2、安全监管执法程序不完整、执法不严。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以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仅仅以通报形式督促整改,没有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章要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执法程序不完整,也没有对发现的问题给予行政处罚,不能对参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监管执法失之于宽。
3、没有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对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挂牌,明确安全监管职责。
4、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招标与项目监理单位签订了合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情况存在失察行为。
(六)地方党委政府监管情况
阳城县委、县人民政府。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偏重经济发展和项目落地,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对所属县直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督查考核不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通过调取施工单位、监控检测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的组织架构、安全责任分工等有关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谈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 拟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劳务单位:平潭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安全组织结构配置的人员不在岗,三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差,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安全检查中未能发现隐患,施工现场疏于安全管理,超前地质预报未严格按施工图纸、专项方案和规范要求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3、建设单位: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将《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给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拟对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阳城县林业局和阳城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未批先占用林地和建设用地的问题由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整改处理结果报晋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三)拟对地方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责成阳城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晋城市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汪某某,事发时担任平潭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析城山隧道施工队支护班班长兼安全员。作为施工队支护班班长兼安全员,未能及时发现现场的不安全征兆,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未履行好班组长兼安全员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念某某,事发时担任平潭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析城山隧道施工队队长。作为施工队队长,未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不扎实、不到位,对工人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措施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郭某某,事发时担任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析城山隧道项目专职安全员。作为施工单位隧道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重视不够,支护作业时缺岗不在现场,安全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郭某某,事发时担任华宝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YC3项目部监理组组长。作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组组长,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对现场违章作业有效制止,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马某某,事发时担任华宝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项目施工监理第五标段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过程中,对事故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履职不到位,对《地质超前预报检测方案》审核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6)林某某,事发时担任平潭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平潭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及析城山隧道施工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缺失,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7)刘某,事发时担任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YC3分部主管安全负责人。作为YC3分部主管安全负责人,没有认真组织力量对项目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安全员不在现场的情况不掌握,未能正确履行其岗位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8)李某,事发时担任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YC3分部项目部负责人。作为分部项目部负责人,对设计图中提到的不良地质情况重视不够,对项目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员缺岗的情况管理不到位,未能正确履行其岗位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9)王某某,事发时担任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YC3分部项目总工。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总工,对设计图中提到的不良地质情况重视不够,从技术方面对超前地质预报方案把关不严,未能正确履行其岗位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拟问责企业单位人员
1、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安某某,事发时担任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同时为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YC3分部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长期不在岗,未履行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2)张某,事发时担任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YC3分部的分管领导。作为施工单位分管副总经理,疏于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3)赵某某,事发时担任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作为施工单位副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检查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给予谈话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华宝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4)赵某,事发时担任华宝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监理单位的副总经理,对该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没有审核把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撤销其执业资格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5)句某,事发时担任华宝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监理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负责监理单位的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山西路桥集团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6)郭某某,事发时担任山西路桥集团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析城山隧道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认真审核《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在超前地质预报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只用了地质雷达探测法,且只布置了一条测线,没有按照《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和《隧道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执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给予降级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撤销其执业资格证。
(7)荆某某,事发时担任山西路桥集团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分管太行一号旅游公路YC3项目副总经理。作为公司的分管副总经理,对项目《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内容不掌握、不审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8)姚某某,事发时担任山西路桥集团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不严格,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给予谈话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山西路恒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9)邓某某,事发时担任山西路恒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同时担任项目的勘察技术负责人。作为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地质勘察报告的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10)常某某,事发时担任山西路恒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晋城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阳城段YC3分部项目负责人,同时还担任公司的总工程师和设计的技术负责人。作为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对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核、审批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11)何某,事发时担任山西路恒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勘察设计单位的总经理,对公司的管理不规范、要求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
(12)史某某,事发时担任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作为建设单位的安全部部长,未制定本公司的安全检查计划,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没有台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13)李某某,事发时担任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作为建设单位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安全部未制定检查计划没有进行管理,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0元罚款。
(14)刘某,事发时担任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作为建设单位的董事长,未全面履行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给予谈话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六)拟问责监管单位人员
1、阳城县交通运输局
(15)原某某,事发时担任阳城县交通运输局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项目部管理二组组长。作为阳城县交通运输局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项目部管理二组组长,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未能对所属分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驻地监理部监理职责履职不到位情况未能有效管理和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6)原某某,事发时担任阳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项目负责人。作为阳城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项目的副局长、项目负责人,未安排太行一号风景道项目建设中的安全监管工作,未对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责任挂牌,未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给予诫勉。
(17)赵某某,事发时担任阳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作为阳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未按照交通部规章和上级行业部门要求,明确本单位对太行一号风景道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未对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专门安排,未对该项目进行安全生产责任挂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给予谈话提醒。
2、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处
(18)张某,事发时担任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处科员、项目监督负责人。作为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处项目监督负责人,对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项目组织了备案核查、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没有下达行政执法文书,没有进行行政处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9)侯某,事发时担任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处处长。作为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处处长,执法程序不完整、不规范,执法力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3、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20)王某某,事发时担任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兼公路科科长。作为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四级调研员兼公路科科长,安全监管执法程序不完整、执法不严;没有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对太行一号国家风景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挂牌,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给予诫勉。
(21)李某某,事发时担任晋城市交通运输局二级调研员,负责太行一号风景道项目。作为项目的分管领导,对项目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给予谈话提醒。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本次事故充分暴露出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安全人员责任心差等诸多问题。晋城市今年建筑施工项目上马多、工期紧、安全监管任务重、压力大。因此,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度发生。事故联合调查组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平潭榕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要落实到位,严格按照施工工序施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要认真落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严格安全技术交底,检查工作要认真,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坚决防范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华宝通交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要严格内部审批流程,并对施工单位的各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山西路桥集团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要认真修订、完善相关操作制度,在编写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方案时,要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实际检测时检测方法要全面准确,不得违反规范要求,要掌握并为实际施工提供准确地质资料,采取切实具体措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山西路恒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勘察、设计资料作为工程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要全面真实,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给委托方。
(六)山西路桥集团晋城太行旅游公路有限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要认真落实建设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针对塌方隧道地段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保施工安全,坚决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局要针对本次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依法依规针对辖区内的施工项目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对建设方、施工方、勘察设计方、监理方、检测方等单位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八)阳城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经济发展、项目落地与安全生产、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的关系,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存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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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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