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认为公路建设项目永久占地可占用基本农田,临时占地不可占用基本农田。从而觉得,很多公路建设项目临时占地占用了基本农田有违法规要求,对其如何依法办理占地手续感到困惑、纠结。其实不然,属重点建设项目的公路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是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的。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工程项目的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省市的由当地政府部门确定,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该工程是否涉及民生大计、公共利益来确定。除少数非贫困地区的县级以下公路外,大多数公路建设项目均属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
公路建设项目为线性工程,其选址、选线受公路网规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等诸多条件限制,一般涉及区域广,因而不可避免会涉及基本农田占用。在农业生产发达地区,基本农田分布面积大、分布广,无论是永久占地还是临时占地更是难以避免占用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属重点建设项目的公路工程永久占地是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的,但取土场、弃渣(土)场等临时工程占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国家发展现状。当前,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深入,对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巩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非法占用等问题,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2019年01月05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规〔2019〕1号中明确: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有关规定如下:
“三、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七)严格占用和补划审查论证。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批。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中要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审批时占用的,按有关要求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线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选址发生局部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完善补划方案,在用地审查报批时详细说明调整和补划情况。非线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所占规模和区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及时发现并纠正临时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属重点建设项目的公路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占用基本农田。除少数非贫困地区的县级以下公路外,大多数公路建设项目均属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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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公路建设项目临时工程能否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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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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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项目环境监理要点探析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迅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生态环境破坏、对周围环境影响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加之我国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存在两头重中间轻的情况,即重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而缺乏足够专业的环境监管人员对中间施工环节进行监督,从而造成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擅自做重大变动等违法现象比较突出。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逐步实现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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