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利时隶属于佛兰德斯地区的区域内,生态廊道通常定义为植物和动物在弗拉米什生态网络和/或自然保护地之间迁徙的重要地带,它们的形式大多为带状或线性地带,拥有一系列微小的景观元素。
该区域的生态网络包括两部分,即弗拉米什生态网络(包含大型自然区域,这类区域为核心区;以及大型自然发展区域)以及自然环境多功能集合与支持网络(包含自然功能一体化区域,这类区域为管理区域;以及自然廊道)。
比利时隶属于佛兰德斯地区的生态廊道的测绘和规划主要由各省区的区域自然保护管理局负责。通常情况下,各省区启动生态廊道项目的第一步骤是由区域自然保护管理局为其所在省区制定新的生态廊道结构规划。在弗拉米什生态网络内,由微小景观元素组成的密集型生态网络区域(也可称为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廊道的预设区域是实现其生态廊道网络的基础。除生态廊道的规划和测绘以外,推动生态廊道建设工作正常运转的因素还包括河流廊道的复原(如恢复河岸地带的景观),但这一因素并不包含在生态廊道网络的总体规划中。
生态廊道通常是范围相当广阔的区域,政府有关部门鼓励这些区域内的土地机构、地方当局和公共土地管理人员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能更好地发挥廊道的作用。例如,有关部门鼓励在这些区域开展对生态环境无害的景观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协议、对溪流进行生态修复等。这些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到各生态廊道。除此之外,土地利用规划作为指导不同组织开展举措的总体结构也对生态廊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弗拉米什自然保护法确立了建设生态道廊的法律框架。对这一新的实体规划法的执行,行政当局指出,研究和指定建设生态廊道的区域也是各省区制定生态廊道结构计划的一部分。并为保护具有线性特征的区域(拥有微小景观元素的区域)设置了不同的法令文书,包括实体规划法(省区生态廊道结构规划包含的分区规划和部门规划);景观保护法(保护特定景观);自然保护法(该法规适用于禁止改变或破坏具有线性特征的地区、欧盟特殊鸟类保护区以及弗拉米什生态网络的核心地区)。
许多城市都拥有保护和管理具有线性特征区域的计划,它们也大多将保护微小景观元素作为其地方自然发展计划的主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这些城市采取了多样化的措施,其中最具成效的包括管理道路边缘地带,确保不在城市以外的区域使用除草剂,建立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发展的割草制度,实施该制度已成为居民的法定义务;鼓励当地社区居民和志愿人员保护、恢复和管理树篱;建造池塘等。社区居民和志愿人员可以得到维护和恢复具有线性特征区域的财政支持。这种支持是对用于种植或管理景观元素所付出的成本的补偿机制。
尽管没有结构化或全面的组织方案,环保人士依然使用多种方式来激发公众保护与管理生态廊道的意识。其中,Hermy M.和De Blust G.编撰的《景观中的点和线》一书对公众意识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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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欧洲国家对生态廊道的规划——比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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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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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对生态廊道的规划——斯洛伐克1995年1月1日起,生态网络发展正式成为斯洛伐克国家立法的一部分。国家委员会颁布的《自然和景观保护法》中建立了生态稳定土地制度,并将为生态廊道设置的法律框架纳入其中。该法案“支持保护地球上不同的生活条件和生命形式,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恢复和合理利用、保护自然遗产、特色景观特征以及达到和维持生态稳定创造条件”。《自然和景观保护法》确定了复杂的自然和景观保护方式,根据地区的自然价值分为五个保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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