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日起,生态网络发展正式成为斯洛伐克国家立法的一部分。国家委员会颁布的《自然和景观保护法》中建立了生态稳定土地制度,并将为生态廊道设置的法律框架纳入其中。该法案“支持保护地球上不同的生活条件和生命形式,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恢复和合理利用、保护自然遗产、特色景观特征以及达到和维持生态稳定创造条件”。《自然和景观保护法》确定了复杂的自然和景观保护方式,根据地区的自然价值分为五个保护级别。
生态稳定土地制度是一个与其他生态系统发展体系相互关联的综合结构,其组成部分和要素可以确保景观中的物种生存条件和物种形式的多样性。生物中心、生态廊道和由《自然和景观保护法》界定的物种互动载体是生态稳定土地制度的代表元素。生物中心是一种生物群落或一组生物群落,为野生动物的繁殖、庇护和喂养以及群落的保护与自然发展创造永久条件。生态廊道是一组连接生物中心的生物群落,允许野生动物和与物种互动载体相关的群落之间的遗传基因的迁移和交换。物种互动载体是一种特定的生物群落,其形式主要有永久性的草地、沼泽、植被、湖泊等,与生物中心和生态廊道相连,确保它们对景观周围地区产生积极影响,并且不被人类活动改变或干扰。
国家负责征求和批准涉及生态稳定土地制度的项目(项目内容主要涉及自然和景观保护),环境部负责国家项目的具体落实,8个区域办事处负责区域项目的开展,79个地方办事处负责地方项目的实施。国家对国家、区域和地方项目的发展均进行资助。而生态稳定土地制度下的土地规划,特别是在地方一级,则由土地资源部负责。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在生态稳定土地制度中发挥作用。根据国家立法规定,三个级别内所有项目的设计与落实都要在社会上公开竞争,因此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合格的机构均可以申请。生态廊道的建设和发展与自然保护及土地规划两方面联系密切,因此,在斯洛伐克,生态廊道的发展既是纵深式的,也是多维度的。
《自然和景观保护法》对生态廊道的主要景观要素作出了规定,将它们定义为可以创造景观特性,有助于生态稳定的土地组成部分,包括森林、河岸防护林、湖泊、湿地、河流、悬崖、峡谷、海石、沙丘、公园等形式。
自然保护机构与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之间就土地管理达成协议,可以保护自然和景观中需要得到特别关注的部分(如生态廊道中较为脆弱的景观要素)。根据《自然和景观保护法》,土地所有者有义务接受由于政策禁止和其他自然条件及景观保护而产生的限制。如果由于这种限制发生财产损失,业主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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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欧洲国家对生态廊道的规划——斯洛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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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对生态廊道的规划——爱沙尼亚在爱沙尼亚的环境政策、战略文件、科学文件和法令条文中,使用了一些术语来阐释生态廊道,例如“栖息地廊道”、“分散式廊道”和“移动廊道”。在这些文件中,通常强调生态廊道的三个主要特性: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指出通过生态廊道可以提高动物的移动性或生态发展进程的连续性;在《建设和规划法》中,明确生态廊道可以在景观或区域范围内增强其间的连通性;在相关文件中指出生态廊道是线性植被带,在各栖息地之间提供一条连续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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