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满足相关企业在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办理资质的需求,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 拟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前,放开部分资质申办事项。 现就《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请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在2022年9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邮 箱:dongfengxu@hebmail.gov.cn。
附件:1.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
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市〔2020〕94号)要求,
进一步满足相关企业在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办理资质的需求,
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申请建筑业资质、已具备建筑业资质的企业(不含劳务企业)增项其他资质可直接申请办理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起步等级为三级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专业联合审批资质和部级权限审批资质)。
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二级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需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不列入考核指标。
二、申办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我厅将加大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发现申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告知承诺事项不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
按本通知要求核准的企业资质,待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后60日内重新核定。
资质重新核定前,重组、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及跨区域变更业务不予办理。
四、
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受理按此通知标准提出的资质申办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的决定:
一、免去陈小江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命潘岳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二、免去赵克志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任命王小洪为公安部部长。
三、免去张纪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职务;
任命周祖翼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四、免去陆昊的自然资源部部长职务;
任命王广华为自然资源部部长。
五、 任命倪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六、免去孙绍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职务;
任命裴金佳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2年6月24日
因此倪虹同志也是同时担任住建部部长和书记,对于这些,其实我们只是当新闻来看,因为作为一线工作人员,我们更关心和我们相关的政策影响。
很多客户问我:新资质标准到底什么时候发布?什么时候执行?这段时间也没有进一步的消息了。 目前比较确定的是:资质标准已经定稿,内部已经确定了实施方法,只是我们这些人还不知道罢了
2020年11月,住建部发布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改革后: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 压减后 , 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 ,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设置1年过渡期 ,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 ,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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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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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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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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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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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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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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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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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
自2021年 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 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 ,
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 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 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
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
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 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
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93号)
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自2021年7月1日起 ,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停止受理的资质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
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2年12月31日 。
二、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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