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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称评审办法,这些地区职称资格可互认

发布于:2022-08-08 13:38:08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第三十二条   在京津冀职称管理权限范围内,实行京津冀职称评审结果互认。 经津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评委会评审或认定、由津冀职称管理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核发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及本市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精神,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现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关于印发<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制度建设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19年,人社部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首次建立职称管理工作部门规章,对职称申报评审、评委会管理、违规处罚等进行规范。


 
为落实40号令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职称评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全市职称评审机构,以落实中央、本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引,集中围绕评审这个最重要的环节,经过多轮专题论证、征求行业部门意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落实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要求,按照“具有北京特色、符合我市实际、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形成我市职称评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基础性配套文件。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8章45条。主要特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及职能分工

适用范围: 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和民营经济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人才。

职能分工: 我局是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称评价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评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明确谁来评  

组建有条件: 评审机构具备专职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组建评委会的专业条件、专家力量等;评委会分高、中、初级,均具有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并组建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组建需备案: 我局对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期满应重新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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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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