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日常办事机构应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水库的监视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所在同级人民政府,并应通报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2.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应密切监视水雨情、工情、水质等的发展变化。
3.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日常办事机构应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突发事件发展变化,加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在2h内将情况上报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所在同级人民政府,并应通报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在24h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应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后果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4.应急指挥机构应责令应急抢险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抢险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应急指挥机构应调集应急抢险所需材料、设备、工具,确保其随时可以投人正常使用。
6.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7.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8.应急指挥机构应通知可能受到洪水危害的人员做好转移准备。
1.应急指挥机构应主持会商,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在2h内将情况上报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所在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并应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在24h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应密切监视突发事件发展变化,并应在专家组指导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3.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除应做好Ⅲ级应急响应规定的各项工作外,尚应做好下列工作:
1)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人正常使用,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洪水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受到洪水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应急指挥机构应主持会商,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派人员参加,做出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在12h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2.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应密切监视突发事件发展变化,专家组应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3.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做好I级应急响应规定的各项工作,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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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党组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28日,水利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国英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李国英强调,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实践要求,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团结奋斗,扎实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崭新篇章作出水利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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