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工程造价 \ 造价成本管理 \ 加强EPC总承包模式的监管,要从这五个方面着手!

加强EPC总承包模式的监管,要从这五个方面着手!

发布于:2022-07-25 09:21:25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工程发包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承包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负总责。EPC总承包合同的优势主要在于能利用总承包方的优化设计能力、市场采购的价格优势和专业化管理,较好地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其难点在于合同价的合理确定和风险的控制,以及对后期实施中设计变更、建设标准的把握与监管。从近年来的部分政府投资EPC总承包项目审计情况看,项目在监管方面存在以下漏洞和问题:一是业主单位认识不足,认为总承包了就万事大吉,在项目建设中当起了“甩手掌柜”;二是前期设计深度不够,设计方案和图纸不能满足招标和施工需要,招标后又未及时组织设计方案优化调整和清标;三是对变更计价约定不明,在发生工程变更情况下未及时核实工程量和材料设备价格;四是在总承包条件下现场实时管理有所疏忽;五是不能准确厘清总承包合同与传统施工合同的区别和联系,合同条款有前后矛盾不合理之处。

近年来,国家在工程领域大力推广EPC总承包模式,今后政府投资项目运用该发包模式应是大势所趋。但总承包不能“一包了之”,仍然要加强项目的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关键节点的管理介入,方能发挥其优点克服其不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 尽量深化设计,满足工程发包需要。   避免项目仓促上马,仅凭投资估算或工程指标系数就开展招投标。对于以设计概算实施招标的EPC总承包工程,其合同价应该暂定一个最高限价,待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后,根据相应标准合理确定合同价,使工程竣工后的最终结算价款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

二是 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详细约定业主、设计、采购、施工等方面的职责、工作内容和应该达到的标准,尤其是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做到范围清楚、标准明确、界限明晰,防止总承包方擅自降低建设标准。   同时应约定对优化设计的奖励条款,明确优化设计节省投资发承包双方的分成比例,明确优化设计与降低标准的界限,防止总承包方以优化设计为由偷工减料。

三是 在招标、合同签订和施工过程中要全程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   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发承包双方的风险范围,不能设置无限风险条款,尤其是对未来发生的工程变更要划清责任界限,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经发包方认可的工程变更计价原则和口径,在施工中要加强变更程序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办理变更事项。

四是 业主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监督监理人员依法履职的同时,还需要配备具有图纸审查能力和造价管理的专业人员,加强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件的对照检查,及时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变化以及其他变更事项进行审核认定,为竣工结算提供依据。

五是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监督,   从前期审计情况看,目前政府投资EPC项目管理模式尚不成熟不规范,存在很多管理漏洞,投资审计应以合同管理、投资控制、项目效绩等为审计重点,为项目管理把好脉开好方,找准问题所在,提出切实可行审计建议,发挥投资审计监督效能。

end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

1.2 万条内容 · 297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建筑安装请勿打装饰业务的“擦边球”

    代做工程预算.造价(yusuanw)专业标书制作代写,工程预算,工程造价16年老品牌,为您投标保驾护航,中标才是给您最好的服务! 来源: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言外之意,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劳务属于装饰劳务,则营业额仅包括劳务收入本身,其所耗用的装饰材料不需计入进来。因此某些从事装饰工程的公司可能会利用此项规定打擦边球,有意或无意混淆建筑安装与装饰工程的边界,将本属于建筑安装的劳务转换成装饰劳务。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