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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请勿打装饰业务的“擦边球”

发布于:2022-07-25 09:21:25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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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言外之意,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劳务属于装饰劳务,则营业额仅包括劳务收入本身,其所耗用的装饰材料不需计入进来。因此某些从事装饰工程的公司可能会利用此项规定打擦边球,有意或无意混淆建筑安装与装饰工程的边界,将本属于建筑安装的劳务转换成装饰劳务。


比如某装饰公司甲与房地产公司乙签定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第三方采购门窗,并由甲公司负责安装。其中材料总价预计 2000 万,安装劳务总价 800 万。如果按照正常的纳税逻辑,甲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应将乙公司提供的 2000 万材料款并入到安装劳务中按总计 2800 万元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甲、乙企业财务负责人出于各自降低成本的考虑,双方谋划签定合同时,其合同名称不注明建筑安装合同,而是签定所谓的装饰合同。合同其它内容未做出实质调整,只是将建筑安装改成装饰安装。这种通过改变合同名称及相关文字,就能够将本项安装业务认定为一项装饰工程,从而只根据劳务收入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吗? 如果能, 那么就表明思路是可行的,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如果不能,不仅不能降低税收负担,反而会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税务机关回收 税收滞纳金 ,甚至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被处以相当数量的罚款。

何谓建筑安装,何谓装修,我们有必要了解建筑安装以及装饰业务的区别。可以借鉴以下法规进行说明:

1995 年8月7日 建设部令第46号发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 1993 149 号)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装饰必须是对建筑物与构筑物进行装饰和美化的工程作业,适用装饰业务显然有一个前提即存在独立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而按照一般的理解,所谓建筑物通称建筑,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一般指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沼气池等。上述案例中安装门窗的业务,我们可以认为当一个商品房未安装门窗时就不构成一个独立和完整的建筑物,也就不能开展装饰。因此门窗的安装应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一项工程作业,即它属于建筑安装业务。

我们从中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建筑安装与装饰业务有其固有的“边界”划分,通过修改合同名称或采取其它方式有意模糊两者的范围,并不能改变其业务实质,起不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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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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