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住房城乡建委对部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开展了执行监理工作“十不准”及监理履职行为专项抽查,发现5家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工作“十不准”等情形。
一、典型案例
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未按要求悬挂监督公示牌和签署监理工作承诺书;
二是未按要求通过系统报送项目监理机构信息,违反《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三是监理企业承诺派驻现场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要求,无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文件,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2条、第3.1.3条规定;
四是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3条、第4.3.4条规定;
五是未审查部分分包单位资质,且审查程序不符合要求,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1.10条规定;
六是未按要求实施监理旁站,违反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七是未督促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5条规定;
八是部分监理日志缺失,无法反映监理工作情况,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7.2.2条规定。
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未按要求悬挂监督公示牌;
二是监理企业承诺派驻现场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2条规定;
三是未按要求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3条、第4.3.4条规定;
四是未按要求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未对部分原材料批次数量进行复核审查,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7条、5.2.9条规定;
五是未按要求组织对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4条规定;
六是未督促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5条规定;
七是未按要求对边坡工程进行旁站,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一是项目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未按要求悬挂监督公示牌;
二是监理企业承诺派驻现场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2条规定;
三是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3条、第4.3.4条规定;
四是未按要求对检测单位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7条和5.2.9条规定;
五是养护室混凝土试件无标识,且与旁站记录见证取样台账及检测报告不一致,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六是未督促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5条规定;
七是监理日志未签署检查意见,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7.2.2条规定。
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未按要求悬挂监督公示牌和签署监理工作承诺书;
二是监理企业承诺派驻现场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2条规定;
三是项目监理机构未按要求组织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4条规定;
四是养护室混凝土试件与旁站记录、检测报告及取样台账不一致,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五是旁站记录内容不完整,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六是监理日志记录不完整,且存在无监理资格人员签字情形,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7.2.2条规定。
一是监理企业未按要求报送监理机构信息,违反《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二是监理人员违反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收受施工单位“加班补贴”,虽然相关人员已退还费用,并由企业进行了内部处理,但仍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
二、处理情况
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十不准”
此前,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 《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树立工程监理行业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十不准”包括:
不准为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提供有偿服务,或以其它形式向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索取报酬、回报、补贴。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等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进行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监理“十不准”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树立工程监理行业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这本来无可厚非,但《通知》中有两条禁令却引起监理人的热议,即: 不准在施工单位食堂就餐 ; 不准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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