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框架
知识点
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1.基准日的确定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政策在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引起造价变化的,按规定调整。但是,如果变化已包含在物价波动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调价的前提是 按期完工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法规变化造成合同价款变化的,合同价款 只调低不调高 。
知识点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1) 取消 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 合同中工作的质量、特性、基线、标高、位置、尺寸、时间、工艺、顺序。
(3) 增加 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 适用 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 不足15% 时, 采用 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 类似 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 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 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 承包人 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格 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报发包人确认 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 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格缺价 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 市场价格 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报发包人确认 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不得浮动 。
2)采用 单价 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 单价。
3)按 总价 (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 实际 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 调整 ,但应 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设计图纸 (含设计变更)与 招标工程量清单 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 不符 ,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 发、承包双方 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 重新确定 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综合单价 ,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 准确性和完整性 由 招标人 负责。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 新增 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 分部分项工程 出现 缺项漏项 ,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 措施项目漏项 ,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图纸 施工 应予计量的 工程量 与招标工程量 清单 列出的 工程量 之间出现的 量差 。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15%,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 增加15% 以上时,其 增加部分 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 调低 ;当工程量 减少15% 以上时,减少后 剩余部分 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 调高 。
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此时P1应予 调低(或不调),选大值(作为标准)
当P0>P2×(1+15%)时,P1按照P2×(1+15%)调整。
当Q1<0.85Q0时:
S=Q1×P1,此时P1应予 调高(或不调),选小值(作为标准)
当P0<P2×(1-L)×(1-15%)时,P1按照P2×(1-L)×(1-15%)调整。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 系数 或单一 总价 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 量增加 的,措施项目费 调增 ;工程 量减少 的,措施项目费 调减 。应由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承包人应提交有关报表和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数量;
(2)投入该工作 人员、材料、施工设备 相关信息和耗用量;
(3)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承包人根据 现场签证报告 核实的 工程数量 和承包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的 单价 ,计算合价,提出应付价款。
每个支付期末 ,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 提交 本期间所有 计日工 记录的 签证汇总表 ,调整合同价款, 列入进度款支付 。
知识点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 品种较少 ,但每种材料 使用量较大 的土木工程。
(1)价格调整公式。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 发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 较高 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由于 承包人原因 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 较低 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主要适用于施工中使用的材料 品种较多 ,但每种材料 使用量较小 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人工、施工机具使用费—按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具台班单价或系数调整;材料费—发包人确定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
(1)人工单价的调整—按文件调整。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涨幅以高值作基数,跌幅以低值作基数,中间部分为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 不 属于 依法必须招标的 ,由 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 采购 ,经 发包人确认 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 依法必须招标的 ,由 发、承包 双方以 招标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 不 属于 依法必须招标 的,应按照工程 变更 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1)若承包人 不 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 承包人作为招标人 ,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 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 包括在 承包人的签约 合同价 (投标总报价)中。
2)若承包人 参加 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 发包人作为招标人 ,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 先选择承包人 中标。
3)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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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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