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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单价为0”的不平衡报价

发布于:2022-04-17 15:42:17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前言:工程量清单计价颠覆了我国的计价模式,是造价行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自2013版工程量清单颁布实施以来,在工程招投标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不平衡报价作为投标人的策略技巧之一,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应用比较常见,但是其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引发了诸多的结算争议。下面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一种特殊形式的不平衡报价的造价争议处理:


某国有资金投资的市政工程,其中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为拉森钢板桩支护。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工程量清单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钢板桩的招标清单数量为1172.000吨,招标控制价为2000元/吨,投标人在报价时采取了不平衡报价,报价为 0元/吨,后经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人进场后,以地质为岩石地层不适应钢板桩支护为由,组织了基坑支护专家论证,参与评审单位及人员主要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行业技术专家;承包人将拉森钢板桩变更为挂网喷锚、放坡开挖方案,并通过了方案论证。后经确认,施工过程中的确按经评审后的支护方案实施。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方案进行了重新组价,并按投标下浮率进行了下浮,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开展了进度款支付。

竣工结算阶段,承包人按进度款审核支付的单价进行了重计量,因中标价钢板桩单价为0(总价亦为0 ),故钢板桩的扣除总价款就是0,经分析,此清单项目直接导致结算价款比合同价增加约281.28万元,致使结算价超合同价10%。

作为结算审核单位,我公司发现此问题后,详细分析了原因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此时建设单位如梦初醒,重新梳理了此事项的始末脉络,对增加价款提出了质疑和反对意见。


发包人认为: 原基坑支护方案是完全满足施工要求的,虽然现场存在局部地质与地勘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但是也是可以通过引孔等辅助措施进行打设钢板桩。承包人对技术可行、简单高效的设计方案进行了变更,虽建设单位认可经论证的方案,但并不认可方案变更所导致的费用增加。若按新方案增加价款,同时就要按预算(招标控制价)中的单价扣除钢板桩的价款;

承包人认为: 支护方案变更是现场地质原因所致,且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认可的,变更程序是合规的,变更手续是齐全的,现场也是按变更后的方案实施的,虽然投标采取了不平衡报价,但是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的策略之一,是合法有效的,在方案变更和实施过程中,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故依据合同和规范都应按实重新组价,作为结算价款,钢板桩只能按中标单价扣除。

我公司认为: 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2.7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据此可判定钢板桩的费用是投标人考虑到其它项目中了,但是究竟是如何考虑及考虑了多少不得而知,难以确定。

原中标合同清单中钢板桩的费用究竟依据什么进行扣除,成了双方的争议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由此可以判断,钢板桩的费用扣除标准可由双方协商或按市场价格进行扣除。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若依据本条款,那么就可以按预算编制口径进行重新组价(招标控制价)并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单价进行扣除。

经过多次会议讨论及双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的处理方案为:对原钢板桩方案的数量进行重新核算,依据钢板桩市场价进行测算其价款;按照经建设单位审批的方案、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组价,测算基坑喷锚增加的价款。若变更后的方案价格低于原方案,按原方案进行结算(视为承包人方案优化,效益归承包人所有);若变更后的方案价款高于原方案,则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测算,变更后的方案价格超过钢板桩的价款(按市场价计算),差额部分予以调整增加。在结算审核阶段,此项核减约160万元,及时有效的挽回了损失,避免了国有资金的损失。

结语: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贯穿于项目全生命周期。

建设单位 应通过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招标清单编制质量等途径避免给投标人利用不平衡报价提供契机。同时,应重视施工过程的造价管理,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发现不平衡报价的事项,应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即便非变不可,也要掌握价款谈判主动权,避免陷入承包人的经营陷阱。

对于承包人 ,不平衡报价是把双刃剑,利用得当可获取更多利益,反之则是作茧自缚,作法自毙。

作为造价咨询人, 应及时将可能存在的问题报告给建设而单位,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扮演好建设单位的投资顾问角色,切实提高造价咨询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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