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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全过程跟踪审计咨询合同

发布于:2022-04-16 22:24:16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

跟踪审计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xxxx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xxxxxx 工程

2、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

3、项目工期: 本工程所有分部工程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完毕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 该工程施工 开始实施,至 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肆份,咨询人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有限公司

咨询人:************** 重庆分公司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xx 银行重庆两江支行

    名:                          名: xxxxx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号:                  号:11266000000001675

      址:                            址: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 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1、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标准;

3、国家及重庆市现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办法、规定;

4、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变更;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1、对该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全部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中,全过程跟踪审计造价的工程具体包括:全部基础工程、土建工程;内外装饰工程;强弱电系统安装调试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报警、暖通 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场地围墙、道路、停车场、绿化等室外附属工程

2、进行工程造价跟踪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3、委托人 对审计资料和审计报告的保密要求: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资料向第三人泄露。

第三 条 咨询人工作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完整、准确、真实

四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1、 委托人责任及业务

1.1委托人向咨询人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咨询人进行鉴定和验收。

1.2 委托人按协议的付款方式支付酬金。

1.3 委托人配合咨询人开展工作,督促咨询人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咨询报告,若因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影响咨询人工作进度,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报告时间顺延。

1.4 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提供现场办公场所(至少2张办公桌椅及电源网络接口),其余审计所需的办公用品(如电脑、照相机、通纸张等)均由咨询人自行解决。

1.5 双方共同对中标合同进行监控,对工程变更及时监控、审核。

2、 咨询人责任

2.1 咨询人根据国家及市级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造价 咨询工作,出具造价咨询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2.2 咨询人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做到公正、合理、合法,并严守秘密。    

2.3 审定项目月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符合现有的国家规定及合同文件规定。特别对涨价的部分工程建筑材料价格进行重点审核,出具公正、公平的审核报告。

2.4 协助委托人控制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及改签项目所增减工程量的工程造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控制工程成本。

2.5 依据本项目的有关文件及合同,公平、公正的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全程跟踪审核,使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在低成本的合理水平上。

2.6 自开工之日起至全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经有关单位盖章之日止,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对承包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严格按中标合同对所完成项目工程量进行验收。

2.7 负责编制整个工程全程跟踪审计工作计划。

2.8负责对工程量清单、施工签证、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对比控制。定期和业主、监理开会,讨论解决工程中有关造价的问题。

2.9 协助委托人、监理共同把好项目建设的各种构件材料、设备及政府采购的比价关,实行货比三家、择优选用的原则。

2.10 负责会同委托人、监理对工程进度款拨付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供预付、支付工程款的依据(需在出具依据上签字),同时建立每月第一周第一天定期向业主汇报工程投资动态情况的制度。

2.11 协助委托人、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管理中的施工工作流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管理技术监督、全面质量管理等有关造价方面进行监督实施并编制工作计划表。

2.12   负责对委托人同意变更工程进行造价的核算,结合工程量清单以当时市场价、信息价为标准,给委托人提出合理建议,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额,避免结算超预算的局面。

2.13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预测工程风险及可能发生索赔的诱因,制定防范性对策,规避或减少索赔事件的产生;协助委托人做好反索赔工作,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时竣工。

2.14 负责项目全部造价资料收集汇总和整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第三方造成原因时间顺延),向委托方出具项目跟踪审计报告和决算初审报告。

3、 咨询人义务

3.1 在本工程主体结构、幕墙工程、装修工程及其他任何分包 工程施工招标,按甲方要求时间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

3.2及时审核工程形象进度,为业主控制造价和拔付工程进度款提供依据。

3.2 参加现场项目的验收及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参加现场签证及预算外工程量的计量、审查工作,严格把关,做好各项索赔工作。协助监理单位确保施工工程质量,不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量进行数量、质量的监控,未经委托人和咨询人核实确认的工作量不列为结算总价。

3.4 参加施工方案的确定,并对方案中涉及造价方面提出建议,方案中相关项目的工程造价的增减进行确认及审核。负责对结算、竣工图、施工签证进行审核,现场对工程项目用料,质量进行复检。用区建设定额、信息价和市场价格对材料价格进行最终审定。

3.5参加进场材料的验收及见证,对大宗材料和设备按政府采购政策进行控制。

第五条 咨询业务酬金与支付

1 咨询业务酬金自合同签定之日起,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支付业务酬金25%, 余下业务 酬金按每月 审核月工程进度款和设计变更等涉及造价/招标控制价*咨询业务酬金支付,支付至业务酬金的80%止, 剩余业务酬金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甲方确认无异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 [2013]428 号)文件规定的“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清单计价方式)”收费子目的有关规定为原则,按该收费标准下限的 80% 计算

3、咨 询人服务酬金: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面积约为 89 000m 2

,建安工程暂定总价 12015 万元;市政道路工程暂定总价为 20 00万元;绿化工程暂定总价为 3500 万元 。即:建安工程、道路工程和绿化工程合计总价暂定为: 15 500 万元。

费用组成:

收费项目

计费基础

服务酬金(万元)

500以下

501-1000

1001-5000

5001-1亿

1亿以上

1

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

审定工程造价(%)

1.3

1.1

1.0

0.8

0.6

备注: ①、 暂定服务 = (500*1.3+(1000-500)*1.1+(5000-1000)*1+(10000-5000)*0.8+(20500-10000)*0.6)/100*0.8=124 万元。

      ②、 计费基数最终以国家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算金额为计算基础,服务酬金也作相应调整。

      ③、 计费基数为咨询人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4 、如因施工工期延期超过6个月或者非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人跟踪审计时间延长的,每延期一个月,委托人另外按1万元/月支付补偿金给咨询人(该项费用不含在以上第五条第1点的咨询业务酬金内)。

5 、委托人支付任何款项均以收到咨询人出具的符合财务会计要求的发票为前提。

六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1、委托人方违约责任

1.1委托人不及时向咨询人提供办公场所、跟踪审计必须的工程资料,造成不能按时进行跟踪审计,延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1.2 委托人擅自解除本合同且未与咨询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按本合同咨询业务酬金的20%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咨询人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

2、咨询人方违约责任

2.1 咨询人不及时提交跟踪审计方案、报告意见(因甲方、监理单位、承包商原因所致除外),委托人有权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咨询人每次按业务酬金的 1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2 跟踪审计人员和工程承包商窜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一经发现,委托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应付跟踪审计费,同时咨询人须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金,并同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 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转由第三人承担,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的5%违约金,发生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2.4 因跟踪审计人员违背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条款等,出具的跟踪审计结果不真实、不准确,咨询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相应损失赔偿责任,同时咨询人每次按咨询业务酬金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5 双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应立即补救更正,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重庆市建设工程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加协议条款: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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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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