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项目履约过程中,材料价格大幅度涨价,合同条款约定“在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后经施工单位与业主进行协商,双方打算就“材料涨价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 钢筋、水泥的单价可以按施工期的信息价格和基期的信息价格据实调差。
施工单位和业主都担心“补充协议”是否可以经得住竣工结算的审计,如果审计不认可的话,业主怕担责任,施工单位也会面临项目的亏损。
施工单位的商务经理是我的一个学员,她向我咨询签订补充协议的依据和如何更好的处理这个问题。
我建议合同双方从以下4方面再进行客观的梳理和准备:
1、履行“重新协商”的程序
签订补充协议前,施工单位上报“材料涨价事宜”的联系单,双方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
2、“明显不公平”的理由要充足
施工单位需要证明“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项目成本会超支”的实事,需要数据分析和证据支撑。这些理由、数据和证据作为联系单的一部分内容。
3、补充协议中要体现”风险分担”的原则
在补充协议中要体现“风险分担”的原则,可以约定在3%的涨价幅度内,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只承担超出3%的涨价部分。
4、参考政府发布的指导文件
材料价格涨幅较大时,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发布调价的指导性文件,虽然不构成直接的证据,但可以做为有利的参考。
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合同价款的调整不是简单的依据某个条文就可以实现的,而是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秉承“合规、公平、合理”的原则,才可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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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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