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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倒塌2死1伤,全是女监理的责任?

发布于:2022-03-25 10:03:25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来源: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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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阜宁县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7·15”塔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15日5时33分左右,位于阜宁县上海路与香港路交叉口的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作业人员在对3#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行顶升加节时,发生一起塔机倾覆事故, 事故造成2名顶升作业人员死亡、1名塔机驾驶员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378.59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直接原因

               

               

顶升作业人员在进行第一次顶升作业时, 未将套架左侧的爬爪放置在踏步顶端 ,导致本应由两侧爬爪同时承受的塔机套架及以上部分重量全部由套架右侧爬爪承受。套架右侧爬爪超载发生塑性变形并断裂, 爬升架及以上部分失稳下坠 。在冲击荷载作用下,塔机附着以上塔身及结构重心 偏移倾覆 ,顶升作业人员陈某红和李某华 未佩戴安全带 ,陈某红、李某华及塔机驾驶员随倾覆的塔机从高处坠落。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胡某华,男, 3#塔机实际所有人、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 。将3#塔机 非法挂靠 鸿祥公 司(塔机租赁和安装单位) 从事塔机的日常维护、保养、顶升工作,在塔机顶升作业相关 人员配备不足 ,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监理旁站和安全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塔机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王某红,男, 鸿祥公司(塔机租赁和安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塔机顶升作业现场管理规定,在不具备顶升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章安排人员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王某峰,男, 施工单位 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 ,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塔机顶升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告知监理进行旁站,顶升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鲁某成,男,施工单位 项目部安全负责人 。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处理

2.刘某卫,男,施工单位 项目部项目经理 。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处理

3.顾某龙,男,施工单位 总经理 。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4.徐某良,男,建设单位 董事长 。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5.郭某南,女,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处理

6.季某磋,男,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处理

7.徐某斌,男,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处理


               

               
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鸿祥公司(塔机租赁和安装单位)。 公司 无固定工作场所、无管理人员、无作业人员 ;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设施设备;无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开展的各类制度。在未按规定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塔机顶升作业施工方案、劳动组织不合理、顶升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现场监护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塔机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由盐城市行政审批局 撤销其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单位。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3.监理公司。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处理

4.建设公司,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党政纪处理人员

               

               

1.杨某别,男,中共党员, 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党支部副书记(非在编) ,分管片区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鉴于事故发生在建党100周年大庆、中共阜宁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开幕期间, 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阜宁县纪委监委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并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作出相应处理

2.惠某忠,男,中共党员, 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 ,负责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全面工作。鉴于事故发生在建党100周年大庆、中共阜宁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开幕期间, 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阜宁县监委已对其开展问责调查, 拟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陶某祥,男,中共党员, 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鉴于事故发生在建党100周年大庆、中共阜宁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开幕期间, 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阜宁县纪委监委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期间,还发现其存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综合考虑, 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


               

               
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单位

               

               

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议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向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阜宁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

附原文:


阜宁县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

“7·15”塔机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15日5时33分左右,位于阜宁县上海路与香港路交叉口的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作业人员在对3#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行顶升加节时,发生一起塔机倾覆事故, 事故造成2名顶升作业人员死亡、1名塔机驾驶员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378.59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盐政规发〔2014〕8号)相关规定,市政府委托市应急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并聘请建筑行业安全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勘事故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并结合技术专家组论证意见,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工程概况及有关单位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建设项目位于盐城市阜宁县香港路南上海路东,项目总投资24972.16万元,占地面积136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8474平方米。2019年10月16日开工建设,计划2021年10月份竣工。该项目工程内容:拟建建筑物为一幢单体,地下二层,主楼部分地上20层框架剪力墙结构,裙楼部分地上5层框架结构。至事故发生时,该工程项目主楼主体工程已完成至10层。

该工程项目于2019年9月25日取得不动产权证(编号0010356号),2019年9月29日经阜宁县行政审批局审查取得立项批复(阜行审投资〔2019〕2号),2019年10月15日取得阜宁县行政审批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编码3209231909290102、施工许可编号320923201910150101)。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阜宁金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阜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14日,位于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上海路东、香港路南天鹅湖国际广场酒店式公寓第七层,法定代表人徐某,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二级资质。金阜公司董事长徐某良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之兆公司”)。原名江苏金谷园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9日,于2020年2月18日变更为中之兆公司。注册地址:阜宁县阜城镇苏州西路、香港路北锦海文峰商住小区8幢(4、5、6层),法定代表人顾某龙,注册资本人民币30047万元,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苏JZ安许证字〔2017〕093004)有效期至2023年3月1日。项目经理刘某刚(2020年9月29日变更为刘某卫);技术负责人张某雷(2020年11月11日变更为蒋某东,2021年5月10日变更为王某林)。

3.监理单位:江苏创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盛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13日,位于盐城市毓东组团8号楼401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斌,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有效期至2023年8月3日。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为季某磋,土建专监为郭某南。

4.塔机租赁和安装单位:盐城鸿祥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祥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6日,注册地址:阜宁县阜城镇东风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红,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起重设备安装;消防器材销售、安装;五金、家用电器、建材、阀门销售、建筑机械维修;钢管、扣件、建筑机械租赁。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证书编号:D332014680),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苏JZ安许证字〔2014〕093016),有效期至2023年9月11日。事故塔机的实际所有人和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为胡某华,胡某华将事故塔机挂靠在鸿祥公司。

(三)工程分包情况

2019年10月10日,金阜公司与江苏金谷园建设有限公司(中之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项目发包给江苏金谷园建设有限公司(中之兆公司)。合同内容包括: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的工程桩基、土方、降水、基坑支护、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水电安装、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2019年10月11日,金阜公司与创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对阜宁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范围包括: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土建工程范围。监理费用约110万元。

2020年5月10日,中之兆公司与鸿祥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安、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中之兆公司因建设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项目租用鸿祥公司三台塔机,第一台塔机(1#塔机)进场安装时间为2020年5月30日;第二台塔机(2#塔机)进场安装时间为2020年6月8日;第三台塔机(3#塔机)进场安装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1#、2#塔机的租赁费用1.3万元/月,3#塔机的租赁费用1.35万元/月。标准节的租赁费用为每节10元/天,附墙安(拆)费、租赁费及标准节的顶升(拆除)费用0.5万元/道。

(四)事故塔机基本情况

事故塔机为3#塔机,位于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南侧,塔机基础处于负二层地下室底板,塔身与建筑物外墙距离约5.17米。塔机型号:QTZ80C(TC5810),最大工作幅度58米,独立起升高度40.8米,附着起升高度141.3米,最大起重量6吨。生产厂家: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TS2410485;出厂编号:2020256;出厂日期:2020年5月28日。该塔机产权单位为鸿祥公司;设备备案编号:苏备JHT2006003;使用登记证编号:苏登JHT20070010。

2020年6月14日,3#塔机开始组织安装。2020年6月25日,3#塔机首次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2020年7月6日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完成首次安装及第一道附着和使用期超过一年后,分别于2020年6月26日和2021年6月16日经检测合格,具有《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质量验收检测合格证》和《塔式起重机械附着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事故发生前塔机安装高度约为58米,设有一道附着,附着以上(含附着框梁)约23.1米。

根据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勘查并结合事故照片分析,事故塔机断裂于附着处,附着以下共有标准节12节,附着(不含附着框梁)以上塔身标准节及塔帽、套架、驾驶室、起重臂及平衡臂等均整体向西北方向倾覆,起重臂坠落后横卧在工地西北侧道路路面上,平衡臂及塔身标准节、套架等金属结构坠落后受撞击均发生撕裂、变形掉落至基坑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施工需要,2021年7月13日,中之兆公司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峰与胡某华约定7月14日中午进行塔机顶升作业。7月14日中午,顶升作业人员因故没有到达施工现场,当天下午胡某华打电话给王某红,再次联系顶升作业人员,王某红安排李某华等顶升作业人员7月15日对3#塔机进行顶升作业。随后,胡某华与李某华约定,并告知王某峰7月15日早上进行顶升作业。

7月15日早上4时40分左右,胡某华带着25根标准节螺栓到达项目工地,随后顶升作业人员李某华和陈某红到达项目工地。做好顶升作业准备工作后,李某华和陈某红通过楼梯爬上主楼的10层楼顶,再通过连接通道走到塔机的顶升作业平台,胡某华从裙楼的楼梯爬上5层裙楼楼顶做施工辅助工作。塔机驾驶员徐某建吊了一节配重节,锁死塔机旋转制动,5时28分开始进行顶升作业,于5时30分完成第一次顶升作业。此次顶升作业,虽然将套架上右侧爬爪压在标准节的踏步顶部,但其左侧爬爪未压在标准节的踏步顶部。当顶升油缸正要回缩,准备第二次顶升时,因右侧爬爪承受爬升架及其以上部分的重量,该重量超过一个爬爪的承载力,右侧爬爪发生塑性变形并断裂,爬升架及以上部分失稳,最终导致塔机向西倾覆。顶升作业人员李某华、陈某红随塔机坠落至西栈桥旁基坑内,李某华、陈某红2人身上未系安全带,安全帽破碎。塔机驾驶员徐某建随驾驶室一起坠落至地下室顶板的模板上。

(二)应急救援及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9救援电话。7月15日5时38分,阜宁县公安局接到报警信息,城南派出所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5时55分,阜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事故报告,赶到事故现场,将李某华、陈某红、徐某建等3人救出;6时25分,上述3人经救护车送往阜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其中:李某华、陈某红分别于7月15日22时9分、22时1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建受伤。中之兆公司按规定向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了事故情况,但未按规定向阜宁县应急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善后工作组,积极做好对陈某红、李某华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协助开展善后处理工作。2021年7月16日,中之兆公司与死者陈某红、李某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结束。伤者徐某建经阜宁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上海医院治疗,目前已经出院。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8.59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陈某红,男,无工作单位,自然人,塔机安装拆卸工,1978年9月1日出生,住阜宁县城北居民二组23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苏J072020******。

2.李某华,男,无工作单位,自然人,塔机安装拆卸工,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阜宁县三灶镇中三灶村九组23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苏J072021******。

(二)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建,男,中之兆公司塔机司机,1972年1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石湖镇五里村一组112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苏J042020******。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顶升作业人员在进行第一次顶升作业时, 未将套架左侧的爬爪放置在踏步顶端 ,导致本应由两侧爬爪同时承受的塔机套架及以上部分重量全部由套架右侧爬爪承受。套架右侧爬爪超载发生塑性变形并断裂, 爬升架及以上部分失稳下坠 。在冲击荷载作用下,塔机附着以上塔身及结构重心 偏移倾覆 ,顶升作业人员陈某红和李某华 未佩戴安全带 ,陈某红、李某华及塔机驾驶员随倾覆的塔机从高处坠落。

(二)间接原因

1.鸿祥公司违规进行塔机顶升作业。该公司不具备生产经营基本条件,无固定工作场所、无管理人员、无作业人员,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设施设备;无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开展的各类制度。在未按规定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塔机顶升作业施工方案、劳动组织不合理、顶升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现场监护人员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塔机顶升作业,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中之兆公司项目施工管理混乱。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检查不认真,未按规定开展顶升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作业现场监护。未对鸿祥公司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现场3#塔机顶升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鸿祥公司多次违规进行塔机顶升作业的安全隐患,也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创盛公司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3#塔机违规实施顶升作业行为检查不力,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4.金阜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理失于管控,是这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阜宁县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7·15”塔机倾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的职责,负责该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管理等工作。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抽查和监察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塔机)登记注册备案工作。

经查,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现共有7名工作人员,其中仅3人在编,且均非安监站编制。事故调查期间,该站共有受监项目76个,总建筑面积约194万平方米,在用塔式起重机91台、施工升降机20台。阜宁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工程开工建设以来,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共对该项目下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16份、《建设工程施工停工(局部)通知书》2份。2020年6月12日,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回复书》,同意鸿祥公司安装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3#塔机。自该塔机于2020年6月底安装投入使用至事故发生时,该站对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3#塔机进行过4次检查,发现该塔机存在配重块无固定措施、起重钢丝绳排列混乱等14个问题隐患,但未能发现该塔机顶升作业存在的问题。

调查认为,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项目履行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但对该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查不够细致,未能有效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塔机顶升作业监督检查不够细致、督促整改不够有力,对3#塔机多次违规顶升作业行为失察,未对鸿祥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符合性进行实质性检查。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导不到位。

(二)阜宁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镇区(街道、社区)和县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工作。

2021年初,阜宁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提请县委、县政府印发《县委常委会成员、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1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深化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指导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庆祝建党100周年期间,先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庆祝建党100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当前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情况的通报》《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均对住建系统主管的建筑施工、燃气管理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同时,该县安委办还针对省安全生产第十三巡查组、市安全生产第四督导组等排查出的问题3次发函该县住建局,督促推动整改。

综上,阜宁县应急管理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基本履职到位。

(三)盐城市行政审批局。承担市场准入、社会事务、投资建设等方面划入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准。

鸿祥公司于2014年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5年10月开始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2016年1月,鸿祥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原注册号不再使用,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21年3月,鸿祥公司针对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情况,向盐城市行政审批局网上申请对该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内容进行变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相关规定,该变更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共6项材料,分别为企业现营业执照副本、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承诺书、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和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等)。2021年3月12日,盐城市行政审批局对该公司提供的相关变更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2021年3月18日,盐城市行政审批局按简单变更程序对该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内容进行了变更。

综上,盐城市行政审批局对鸿祥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内容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陈某红,男,3#塔机安装拆卸工,在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无现场监护情况下违规进行塔机顶升作业,造成塔机倾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李某华,男,3#塔机安装拆卸工,在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无现场监护情况下违规进行塔机顶升作业,造成塔机倾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胡某华,男, 3#塔机实际所有人、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 。将3#塔机非法挂靠鸿祥公司从事塔机的日常维护、保养、顶升工作,在塔机顶升作业相关 人员配备不足 ,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监理旁站和安全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塔机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王某红,男, 鸿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塔机顶升作业现场管理规定,在不具备顶升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章安排人员进行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王某峰,男,中之兆公司 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人 ,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塔机顶升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未告知监理进行旁站,顶升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鲁某成,男,中之兆公司 项目部安全负责人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塔机安全管理缺失,未认真开展塔机安装、顶升作业情况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塔机安装、顶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劳动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监护等方面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处理

2.刘某卫,男,中之兆公司 项目部项目经理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落实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处理

3.顾某龙,男,中之兆公司 总经理 。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岗不履职情况失察,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细不实,建筑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缺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4.徐某良,男,金阜公司 董事长 。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配备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对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5.郭某南,女,创盛公司 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工程师 。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塔机顶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劳动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监护等方面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处理

6.季某磋,男,创盛公司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塔机违规顶升作业行为监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处理

7.徐某斌,男,创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督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处理

(四)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鸿祥公司。公司无固定工作场所、无管理人员、无作业人员;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设施设备;无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开展的各类制度。在未按规定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塔机顶升作业施工方案、劳动组织不合理、顶升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现场监护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塔机顶升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由盐城市行政审批局 撤销其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之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检查不认真,未按规定开展顶升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作业现场监护。对鸿祥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塔机顶升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鸿祥公司多次违规进行塔机顶升作业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 给予行政处罚

3.创盛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现场监理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塔机安装、顶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劳动组织、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监护等方面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处理

4.金阜公司,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议党政纪处理人员

1.杨某别,男,中共党员,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党支部副书记(非在编),分管片区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查不够细致,未能有效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塔机顶升作业监督检查不够细致、督促整改不够有力,对3#塔机违规顶升作业行为失察,未对鸿祥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符合性进行实质性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在建党100周年大庆、中共阜宁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开幕期间,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阜宁县纪委监委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作出相应处理

2.惠某忠,男,中共党员,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负责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查不够细致,未能有效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塔机顶升作业监督检查不够细致、督促整改不够有力,对3#塔机违规顶升作业行为失察,未对鸿祥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符合性进行实质性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的主要领导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在建党100周年大庆、中共阜宁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开幕期间,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阜宁县监委已对其开展问责调查, 拟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陶某祥,男,中共党员,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主任科员,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的重要领导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在建党100周年大庆、中共阜宁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开幕期间,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阜宁县纪委监委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期间,还发现其存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综合考虑, 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

(六)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单位

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天鹅湖国际广场·润发广场工程塔机顶升作业监督管理不力;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安监站安全监管工作督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建议阜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向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阜宁县人民政府分别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金阜公司和中之兆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对承包商的资质把关必须严格、日常管理必须落实、现场监督必须到位,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创盛公司要认真落实监理责任,全面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塔机安装等危大工程、重要设备、重点环节的安全监控,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塔机安装公司要以此事故为诫,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作业规程,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压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举一反三推动落实整改。阜宁县住建部门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监管和督查指导,切实加大建筑领域监管队伍建设力度,解决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针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缺失、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塔吊安装单位实际情况与资质不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举一反三推进问题整改,从严从重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市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准入管理,配合住建部门开展建筑市场整顿,对不符合建筑业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督促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建筑行业安全稳定发展。

(三)扛起安全发展政治责任,全力以赴保一方平安。阜宁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两个不放松”和“务必整出成效”总要求,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压紧压实属地、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配齐配强建筑行业安全监管力量,统筹推进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盐城市人民政府“7·15”事故调查组

2022年2月1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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