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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价格普涨,14省市发文明确施工合同应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发布于:2022-03-18 14:09:18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自年后以来,长三角熟料价格迎来三连涨,累积涨幅达80元/吨,珠三角地区熟料价格也迎来二轮上涨,累计涨幅在60元/吨左右,江西九江地区的熟料价格连续进行三轮上调,累计涨幅达90元/吨,除此之外,江苏、安徽、湖南、湖北、广西、山东等地区水泥价格也出现了不同程度上涨。14省市已发文明确:施工合同约定不调整或包干的,应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01

27个地区水泥价格上涨,熟料最高涨90元/吨 


江西九江地区 的熟料价格连续进行三轮上调,累计   涨幅达90元/吨 ,随着熟料价格上涨,上游项目开工率持续回暖,水泥价格也会相继上涨。

据水泥内参信息中心统计,   浙江杭州、绍兴 等部分地区自3月1日起,高标散装水泥上涨30元/吨;3月1日,   上海 P.O42.5袋装水泥价格较28日涨20元/吨;3月1日,   常州 主流品牌P.O42.5散装水泥价格较28日上涨30-40元/吨;3月1日   苏州 P.O42.5散装水泥价格较28日涨20-30元/吨。

3月1日,   榆林 主流品牌P.O42.5散装水泥价格较28日涨30元/吨;丽江P.O42.5散装水泥价格较25日涨30元/吨;   常德 部分品牌P.O42.5散装水泥价格较25日涨40元/吨;   湖南湘西 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区厂家涨价意愿也十分强烈,自2月26日起区域一些厂家通知上调水泥价格50元/吨左右。

除此之外,江苏、安徽、湖南、湖北、广西、山东等地区水泥价格也现了不同程度上涨,其中:

江苏地区:   南京,无锡,扬州等地水泥价格上调20-40元/吨

安徽地区:   蚌埠,阜阳,淮南等地区水泥价格上涨30-40元/吨

湖南地区:   长沙,株洲,湘潭,永州等地区水泥价格上涨30元/吨

湖北地区:   襄阳,十堰,宜昌,荆门等地区水泥价格上涨20-30元/吨;

广西地区:   崇左,钦州等地区水泥价格上涨30元/吨;

山西地区:   太原,晋中,吕梁等多地水泥价格上调30元/吨

山东地区:近几日山东   济南、泰安、枣庄、临沂、济宁等多地一些主要厂家陆续通知上调水泥价格10-30元/吨左右 ,区域同业陆续跟进上调。

据悉,   唐山冀东水泥 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发布调价函称,自   3月4日 起,由于企业环保投入、原材料价格不断增加,致使企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故熟料出厂价格执行   480元/吨


四川绵竹进鑫化建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调价函称:因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导致公司成本大幅提升。从2022年   3月3日凌晨4:00起 针对德阳、绵阳区域,“南绵”牌各品种袋装水泥单价在原基础上每吨   上调叁拾元(30.00)元/吨


罗江利森水泥 有限公司发布调价函: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及材料成本上涨等情况,自2022年   03月03日8:00起 ,对公司   德阳、绵阳区域 全品种袋装水泥在原价基础上   上调30元/吨 (叁拾元/吨)。  
德阳湔江水泥 有限公司发布涨价函称:由于石油、天然气不断上涨导致运输成本大幅上涨,结合水泥市场目前需求,自2022年   03月03日09时起 (以水泥车辆出厂时间为准),公司所有品种水泥出厂单价在原价格基础上,   德阳区域上调30元/吨 。  


金八角水泥 有限公司发布涨价函:由于煤,矿石等原材料不断上涨导致成本大幅上涨,结合水泥市场目前需求,自2022年   03月03日09时起( 以水泥车辆出厂时间为准),公司所有品种水泥出厂单价在原价格基础上,   德阳及绵阳区域上调30元/吨


什邡市桂湖水泥 有限公司发布涨价函:据近期的水泥市场行情变化,从2022年   03月03日8:00时起 :   德阳、绵阳 销售区域内,公司生产的“桂湖”牌32.5R、42.5R袋装水泥在原价基础上   每吨上调叁拾圆( 30元/吨)。


四川国大水泥 有限公司发布涨价函: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及材料成本上涨等情况,自2022年   03月03日8:00起 ,对公司   德阳、绵阳 区域全品种袋装水泥在原价基础上   上调30元/吨 (叁拾元/吨)。  

北川中联水泥 有限公司发布涨价函称: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及材料成本上涨等情况,自2022年   03月03日8:00起 ,对公司   德阳、绵阳 区域全品种袋装水泥在原价基础上   上调30元/吨( 叁拾元/吨)。

四川利森建材 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涨价函称: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及材料成本上涨等情况,自2022年   03月03日8:00起 ,对公司   德阳、绵阳 区域全品种袋装水泥在原价基础上   上调30元/吨 (叁拾元/吨)。

02

14省市发文明确施工合同应调整差价、补签协议


最近几年,多地也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问题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其中:


海南、上海、福建福州、湖南、北京、宁夏、内蒙古、陕西、甘肃、江苏苏州、河南、山东、湖北、贵州等14省市 (下图中标红省市文件)发文明确: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


施工合同约定不调整、采用固定价格包干或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03

14省市政策条文汇总


海南


2021年11月12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明确:


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的,当市场价格出现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时,双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条款中不得出现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的表述。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材料用量情况和实际施工周期合理设定材料调差的时间段,对时间节点进行明确界定。


材料调差可依据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考海南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


材料调差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上海


2021年11月1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明确:


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参照以下指导意见,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执行。


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干,对市场价格波动不作调整的,当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时,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福建福州


2021年11月1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及风险管控指导意见。


1、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内容、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办法。


2、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双方可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3、已签订施工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承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施工合同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及调整办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施工合同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幅度约定为无限风险; 


施工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一方明显不公平。 


湖南


2021年10月27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4种情形下,发承包双方可予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没有约定;


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约定不明;


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约定为无限风险;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北京


2021年8月11日,北京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签订合同价及有关调整办法,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


2.在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3.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文中所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4.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文件中所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款调整。


宁夏


2021年6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1、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


2、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施工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4、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江苏苏州


2021年5月24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1、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2、已签订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大幅涨跌和影响时间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时,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内蒙古


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明确:


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对于合同中未列入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品种且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发承包双方可重新协商约定合同材料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


2、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对于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内容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本着合理分摊风险和双方协商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陕西


2021年5月19日,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


1.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3.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甘肃


2021年5月14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价字〔2021〕15号),建议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河南


2019年9月21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


1、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风险,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承担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2、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筑材料计价风险引起的有关问题


(1)若合同对建筑材料计价风险有约定且合同双方无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建筑材料价格或对建筑材料计价风险无约定或约定无限风险时,当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造成合同一方继续履约困难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或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2条规定执行。


山东


2019年9月16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1、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及超出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物价变化等市场风险。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不调整等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不调整等类似语句对计价风险进行约定,但在施工过程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外部因素,物价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可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湖北


2019年6月14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贵州


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明确:


1、招标文件、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2、在合同中对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及约定无限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依法签订补充协议。


04


国家相关政策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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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路工程项目中,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为减少因材料价格上涨对在建公路建设项目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各省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实际特点,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进行材料调差。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材料调差变更,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并出示变更签证,发包人审核完成材料调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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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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