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50016-2014 第3.3.8条文的探讨
原条文“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案例: 一60米高乙类厂房(共六层,一二层含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其余为正常环境),计算负荷约2000KW(大部分负荷集中在40米及以上),有乙类区域、丙类区域,按照面积比,整个厂房划分为乙类厂房。
现有配电设计如下:变压器设置在临近一戊类厂房内,电源通过管型母线引至本乙类厂房五楼(约40米高)的配电室。 现消防提出意见:本配电室不应设置在厂房内。
1、本配电室算不算3.3.8条文中的”变、配电站“?
2、根据3.3.8条文说明”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易导致相邻的甲、乙类厂房发生更大的次生伤害,故需考虑采用独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言外之意是不是本条文的侧重点在于变压器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而设计中已将变压器设置在别处。
(条文说明中的变压器是否指的是油浸式变压器?)
3、既然不能设置配电室,那把现有配电室的外墙拆掉,是不是就可以满足规范了? (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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