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施工企业管理粗放,算大帐、不会进行成本控制,更没有意识到工期的重要性,导致在工程完工后难以要回工程款,甚至被巨额索赔。对施工企业来说,关注工期就是关注工程利润。现就建设工程领域工期问题进行汇总,希望对施工企业有所帮助。
一工期多一天,要搭多少钱?
工程建设领域,当建设项目前景较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会配合施工企业尽快完工,使建设项目早日获利。反之,如果项目前景较差,在项目完工也难以获利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便会故意拖延竣工时间,以达到少支出或晚支付工程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下,每延误一天,施工企业将面临巨大损失。
1、垫资利息损失。垫资施工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常态,而且这部分垫资款大多在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利息;即使合同中未约定不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管理费用损失。承包人的管理费用主要是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项目管理人员一般按照工作时间计发工资,这就意味着,如果建设项目拖延一年,就意味着发包人要多支付所有管理人员一年的工资和社保等,这将是一笔非常大的开销。
3、板房、塔吊、电梯、模板、脚手架的费用支出。上述支出均按照时间计算费用,而且在与供应商的合同中,对于停工时如何计费,一般没有约定,仍按照时间计费。对于长时间的停工,还可以与供应商协商解除协议。但是对于短时间的停工则很难处理,因为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均很麻烦而且要支付进出场费用。为了防止施工企业停工,建设单位一般只会放缓工程进度,控制自己的停工时间,这种情况就是使施工企业很难受,上述费用支出也必然会增加。
4、周转材料的费用支出。若施工企业租赁使用周转材料,在工程停工时,可能还会涉及到周转材料的租赁费用支出增加。
5、劳务公司的费用补贴。尽管施工企业在与劳务公司结算时一般按照完工工程量结算,但是如果工期延长,势必会增加劳务公司的成本,劳务公司将向施工企业施加压力要求增加劳务费用,这让施工企业很难拒绝。
6、反索赔风险增加。当实际工期比约定工期长,且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时,建设单位一般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反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工期顺延的证据,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长的责任是由建设单位造成的,那么施工企业很可能要向发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
7、诉讼风险增加。当项目自身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总包单位必然会压缩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商的付款,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前述单位提起诉讼的情况,一旦引发诉讼,总包单位还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违约金、利息等额外费用。
施工企业要学会转变观念,做好施工组织,做好工期索赔和顺延,每提前完工一天,则会节省一天的成本,一正一反之间,施工企业会节省巨大的成本。
二合同约定、开工报告载明、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均不相同时,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1、关于开工日期的确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观点,合同约定、开工报告载明、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况下,应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日期作为工程开工日期。
2、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虽然是双方商定的日期,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很不规范,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很多并不一致,应以改变了的实际开工日期,即开工报告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施工许可证载明日期并不具有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系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开工条件,并不能成为确定开工日期的惟一凭证。实践中,开工日期早于或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情形大量存在。当二者不一致时,同样应以实际开工日期而非施工许可证上记载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三没有开工报告,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1、若没有开工报告,则缺失了最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证据,就很难认定实际开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但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证据要求过高。
2、若承包人没有开工报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则应根据证据优劣情况,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四工期约定不对等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行业内,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较重的总包方的工期延误责任,但对业主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责任约定的则较轻或根本没有约定。若是当项目前景不好,且违约成本极小的情况下,很容易使建设单位故意放慢工程进度,这不仅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成本增加,而且如果没有做好工期顺延,当建设单位想拖延支付工程款时,很可能向施工企业提出工期反索赔。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期顺延,施工企业面临着巨额违约金赔偿。
五这些情况可以进行工期索赔!
甲方市场导致几乎所有施工合同,都约定了承包人较重的工期违约责任。当发包人故意放缓工程进度时,若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那么不仅成本增加,而且还有可能被反索赔。
1、承包人要时刻关注工期,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期索赔和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3)发包人未及时办理许可、批准行政审批手续;
(4)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5)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6)发包人增加工作量;
(7)发包人设计变更未提前通知,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8)发包人供应材料不及时或供应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9)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时进场,或其未按照总包方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造成项目整体工期延后;
(10)发包人未能按合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影响工程施工,且经承包人书面提醒后仍无改观,造成后续工程无法顺利进展;
(11)发包人未及时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导致整体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或导致整体工程无法办理验收;
(12)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竣工手续;
(13)因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14)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施工;
(15)合同约定执行政策、法规、规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
在因为上述原因发生工期延误时,施工企业应注意保留证据,以合同为依据,合法、合理的进行工期索赔,要求工期顺延。
2、工期延长申请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则丧失索赔权利。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法给出准确的工期延长时间的,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预申请”,说明工期延长的事由,待具体延长期间确定后向发包人再次申报。
六项目前景不好,难道工期要无限延长吗?
当项目前景不好,施工企业故意放慢施工节奏,导致工程进展裹足不前,工程停工时,承包人可以考虑解除施工合同。
1、解除合同对承包人的有利之处在于:
(1)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不再承担垫资施工的合同义务;
(2)未到合同约定付款节点的工程款,在合同解除后,业主应当予以清偿;
(3)合同解除后,可以不保留保修金;
(4)合同解除后,可以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问题的关键在于,承包人以什么理由,如何来解除合同。
因为如果承包人解除合同的依据不够充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承包人不但达不到自己解除合同的目的,而且还要向发包人承担擅自停工、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所以承包人在作出合同解除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律分析,要找到合同解除的正当理由,收集好证据,一击必胜。
3、承包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解除合同的理由:
(1)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承包人催告后仍没有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单纯拖欠工程款不必然导致承包人有合同解除的权利,而是还要满足两点:一是拖欠工程款的数额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二是承包人应尽到告知义务,只有承包人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和后果向发包人告知后,承包人才有权利解除合同,而不能突击解除合同。
(2)业主未尽到工程施工配合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对承包人有很多工程施工配合义务,例如施工场地交付、图纸交付、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和批价、甲方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进场及配合、甲方指定分包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进场及配合等,若发包人不履行其配合任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时间内仍未履行配合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发生时,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其它合同解除情形的,例如停工一定时间可以解除合同等,承包人可以对照合同,采取灵活方式解除合同。
七工期被拖太久,承包人如何减少损失?
垫资施工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是承包人的主要风险。因此,承包人需要时刻关注发包人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当发包人故意放慢施工进度,当事人有必要提高警惕,对发包人的履约偿债能力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合同约定及履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承包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应对发包人风险:
1、解除合同。
2、停工。当发包人的资金出现问题时,很可能工作量越大,则风险越大,这时承包人就可以考虑停工。但一定要找出充分的理由,依据合同“合法停工”。
3、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担保是解决风险的最主要办法,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的商业谈判中,可以将提供有效担保作为恢复施工、继续施工或延缓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可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具有资金实力的第三方担保等。
4、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双方可就后续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等约定发包人较重的违约责任,对其进行威慑,在发生纠纷时,也可以作为请求权利的依据。
5、签订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对发包人资产的处置方案,当发包人出现较为严重的违约时,承包人可以通过处置发包人资产的方式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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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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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要多看-造价工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实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和注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质量,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面临的21世纪,是一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建设项目仍是投资的热点,改革、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是工程建设中的十分紧迫和重要的工作,因为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的始终并参与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是一种倍受关注和重视的工作,搞好这项工作,对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立,不仅能够促进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且能促使其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目前在我国已有概预算人员达80万人,虽然已经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层次的工程造价队伍,但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的体制下,财产为全民所有制,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作则是完成国家统一的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因此工程造价管理和成本核算意识十分薄弱,缺乏精度,由此可造成资金的浪费和不足。另外,长期以来,我国的大专院校当中没有相应的专业设置,无相应的学科支持该领域的发展,造价工程师的培养缺乏一理论与实践氛围。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天津理工学院在全国率先论证并设置了工程造价专业的专科教育,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工程管理”的本科专业,但毕业生要在三、四年后才能走上工作岗位。因此,国内现有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人员均是从其他专业“改行”而来。由于大家学习、工作背景不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的需要。特别是随着我国投资体系的不断深化改革,必将冲破国家计划价格体系而转变成市场经济的造价机制,因此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市场应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在借鉴了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实行了对从事工程造价管理职业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笔者认为这对于深化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实行规范化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相应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又同时对执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为了维护造价工程师的职业荣誉和尊严,保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和品行是首要条件,笔者认为一个合格的造价工程师必须做到: 1.诚实、公平、全心全意地为雇主、委托人和公众服务; 2.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行业和自身声誉; 3.积极采用相应的新知识和新技术促进工程造价管理的不断进步和社会进步。 作为对造价工程师执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探讨,笔者认为造价工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决定了他的道德规范应建立在处理好与公众的关系、与雇主和委托人的关系、与合作工程师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具体要求如下: 一、与公众的关系 1.必须把公众现在的、未来的安全、健康、幸福放在首位。 2.必须向公众普及和应用工程方面的知识和成果,并坚持反对任何有关工程的错误的、无根据的、夸张的论点。 3.必须谦虚、谨慎、自尊、维护职业的尊严和荣誉,杜绝一切虚夸现象。 4.表明自己对有关工程方面的观点时,必须有足够的、令人信服的根据。 5.不得因受任何社会团体的利用或雇佣,而就工程上的问题发表看法、批 评和评论,除非其前提是表明他自己和其所代表的社会团体的该问题的利益关系。 6.只赞成和拥护那些符合现有的工程和经济的标准,并能保证公众安全、健康、幸福的决定。 7.当其工作中的决定有可能威胁公众的安全、幸福、健康而被否决时,应向其雇主或委托人说明将会产生的后果。 8.应当通过职业交往来鼓励和支持那些遵守职业道德的人。 9.只与那些遵守职业道德的人合作。 10.在工作报告、论文和一些证明中,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其中还应包括所有与之相关的、真实的信息资料。 二、与雇主和委托人的关系 1.在专业事务中,作雇主和委托人忠实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2.对业主和承包商要公正无私,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其贿赂。 3.应当向雇主或委托人说明在为其工作时,那些潜在的业主或订约人,或者是发明、机器、设备为他带来的收益,但不得因此给在为其承担的工程项目作出决定时带来不良影响。 4.经研究,若确认项目会失败或其工程和经济评价被否决,造价工程师应及时通知业主或委托人。 5.工程师必须具备其所从事工作的资格。从雇主或委托人的利益出发,聘请或建议雇主或委托人聘请专家,并能够与专家密切合作。 6.应对在工作中得到的信息保密。为维护委托人、雇主或公众的利益,不得因牟取私利而泄露这类机密。包括: (1)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现在、从前雇主或委托人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或标底,但因法律要求的除外。 (2)作为任何一个协会或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其中的机密,但因法律要求的除外。 (3)未经允许,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计算结果、图纸等复制给他人。 (4)不得因个人利益泄露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而损害委托人、雇主或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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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分析的很有道理,没有工期就没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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