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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设计常见质量问题汇总

发布于:2017-12-28 16:35:28 来自:暖通空调/中央空调 [复制转发]
一.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方面
1.设计人员应保证所选用的规范是正确的且应是有效版本,所引用的规范及标准名称应与设计内容相一致,所出图纸不违反消防规范及国家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2.特别强调暖通专业近期更新或新增了一些规范,主要有: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
《汽车库、停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139-201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同于国家标准,设计人员按照从严执行,标准就高不就低。

3.应注意节能设计专篇中的围护结构的热工参数同建筑专业出图一致,并与空调负荷计算书相对应。对于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4.2条的规定,提醒建筑要满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房间、走道若按规范可设置自然排烟,应在图中标明自然排烟窗的位置及可开启的面积(包括开启方式),走道的门不应计入自然排烟面积。地下室疏散封闭楼梯间(室内外高差小于10m),若其一层有直接对外的门,且其可开启的面积满足规范要求,可理解为已具备自然排烟条件。

5.平面图中水平、立管中有固定支架及补偿器,在流程图中也应表示,补偿器的补偿量及补偿的的位置(离固定支架4D)的位置均应表示。

6.膨胀水箱补水应设计量及防污染隔断措施,设计估算膨胀量:冷水约0.1L/Kw,热水0.3L/Kw。若采用定压膨胀罐,要标出系统定压值,阀门开关压力值等参数。

7.空调冷凝水管管径选择及其连接方式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8.5.23条(条文说明)执行。

8.目前对于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原先执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8.5.12条,现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3.9条,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9.多联机的匹数选择不能太大,要适宜,不建议超过48HP,否则出现故障影响范围较大

10.变电所气体灭火的事故后通风系统,应在说明或平面图中注明开关位置,风管布置应统筹考虑平时通风和事故通风的切换,注意气体灭火时的现场密闭。

11.竖向通风系统应增设通风流程图。

12.关于风机耗功率,现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3.22条。数值有变化,如将机械通风(Ws)为0.27;空调为0.24~0.30(Ws);但公式中的P为余压或风机的风压(静压),同时小于10000CMH,无此要求。

13.对于锅炉的热效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2.5条,比省标更明确,更细化,但比省标要求低。建议仍保留92%的要求为宜。

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关于COP、IPLV、EER、多联机IPLV(C),第4.2.5、4.2.10、4.2.11、4.2.13、4.2.14、4.2.17条,均比省节能标准更高,各设计人员要仔细消化,认真执行。

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2.12条,引入了电冷源的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的概念,是水冷机组的均要按此规范,注意该值中不含冷冻泵的功率。

16.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宜采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式空调系统。

17.对于公共建筑的分类(甲、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与省节能标准差异很大,暖通专业可参照建筑专业执行。

18.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空调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19.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的盘管控制方式应按《公共建筑节能标准》(GB50189-2015)第4.5.9条执行。

20.关于地下汽车库平时机械通风:
    a.《车库》规范第7.3.4条:排风量不应小于按换气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计算(取大值)。商业建筑:6次/h;住宅类:4次/h;其他:5次/h;
    b.《民规》明确是按6次/h.车库规范比民规更细化,建议对于住宅小区的地下室可以考虑采用按换气次数法(4次/h)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计算(取大值);其他类型的地下室全部按6次/h考虑。

21.对于平时排风与消防排烟合用系统,且排烟量小于排风量(两者相差很大),采用合用风机(动态节流仪)不合适,建议风机分开设置。地下汽车库说明中应标明车库净高及根据规范确定的排烟量。

22.根据苏公消2016第113文的要求,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万平米),地下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地上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气。

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方面
1.个别项目存在计算书内冷热负荷与图纸不符,围护结构参数与节能专篇不符的情形。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月1日起已全面执行,由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规范》未正式发布,防烟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按合规,具体系统设计仍按老规。详见公安部公消2015第98号文。

3.对于商业步行街,《合规》第5.3.6条要求: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且应采用常开式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4.对于避难走道,应按《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2009)第6.2.2条执行,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为25~30Pa,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0.7~1.2m/s来确定。

5.《合规》第8.1.9条,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采用耐火极限2.0h和耐火极限1.5h的楼板分隔。确有困难时,排烟风机可以与其他空调机房合用。注意:尽可能不采用火灾时利用空调机组的送风机进行补风。

6.《合规》第8.5.3条,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7.施工说明中应注明排烟风管采取的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排烟口的设置,离最远点距离不得超过30m,需要进行复核。

9.特别提醒:设计施工说明中,管道支吊架的防腐垫木,不能采用沥青浸蚀,此条容易违返。

10.施工说明:
     a.使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消防排烟风机等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3C认证标志。
     b.排风兼排烟风管穿越建筑伸缩缝处应设置耐高温密纹玻璃丝布软接。
     c.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环境下连续工作不小于30min。

11.地下车库的送排风机应进行压损校核,不宜太大,否则引起二次附加噪音,日常运行费用也会加大。若选用双速风机,要注意风量的匹配及压损的校核,排烟量与排风量相差较大时,风管内风速很低,尤其要重视。地下汽车库、自行车库、储藏室的平时排风至室外管井前一定要设消声器,以免影响地上建筑使用。

12.锅炉房及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新增条文);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GB50189-2015)第4.5.4条。

13.厂房排烟应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宜采用自动排烟窗,并确保排烟效果。自动排烟窗应具备火灾报警联动开启、手动开启和消防控制室远程开启等开启方式。排烟窗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不应采用百叶窗和上悬窗。

14.大型商业建筑中明火餐饮应集中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餐饮燃气接入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要求,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厨房应采取防泄漏及事故通风措施。

15.无窗房间应按照规范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其内部装修等级除A级外,应提高一级

16.设计说明中:一氧化碳传感器宜按500~700m2设置一个且应在平面图中标出位置。

17.排烟风管应采用法兰连接,不能采用机制共板法兰连接。

18.《合规》第5.4.15条,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19.《合规》第8.5.4条,原先对于地下面积小于500m2的住宅自用自行车库可不考虑机械排烟,但目前有些审图单位不认可,建议设计人员有条件还是应考虑设置机械排烟。

20.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a.燃料的消耗量;b.制冷机的耗电量;c.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d.补水量。GB50189-2015第4.5.2条。

21.防排烟风道、事故排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详见《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第5.1.4条。要有抗震支吊架示意图。

22.关于综合管廊的消防设计要求(苏公消[2011]121号)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电力、通讯等综合管廊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可参照电力隧道标准,每隔200m设置防火分隔;b、每隔200m分段设置排烟竖井;c、地下管廊内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干式、水喷雾、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

23.关于住宅消防的新增内容:
     a.当地上部分采用自然排烟,地下为自行车库、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地下室一层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b.住宅地下非机动车库和贮藏间及走道,不能自然排烟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自行车库排烟量按6次/时计;储藏间及走道按60CMH/m2计,排烟风机总排烟量不小于7200CMH。

三.人防部分
1.平面图与流程图不能对应,平面图上漏设手动密闭阀;注意换气堵头及插板阀的安装位置。排风口部清洁式通风或滤毒式通风均需有两道抗冲击波措施(设两道密闭阀)。

2.特别注意人力脚踏风机的出风口方向(电动脚踏风机只有左向90℃),自动排气活门的安装间距等细节问题。

3.人防战时清洁式新风量>5CMH,是指最小新风量,设计时应取5.1CMH以上,对于1200人的二等人员掩蔽所,不能出现6000CMH的风机,标注风量时应适当加大。

4.设计人要主要出图比例,出图是建筑底图是否为最新版本,特别是分区示意及轴线是否清晰。

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第5.2.2条第3款,滤毒式进风风机前应设风量测量装置;平面、详图、流程图均应体现。人防审图要求风量测量装置水平安装间距要满足3D(约1.2m)目前来看执行有困难。

6.《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第8.0.1、8.0.2、8.0.3条有关空气放射性检测和空气染毒监测。甲乙级是应,丙级是宜。但空气质量监测,甲乙丙丁均应设置。

7.防化甲级应设置射线报警器和毒剂报警器,防化乙级应设毒剂报警器。毒剂报警器探头的设置及到进风防爆波活门的距离,L>(5+T)*Va应满足规范第7.1.6、7.1.7条的规定。

8.五级人防的空气染毒监测分通道透入监测和过滤吸收器尾气监测两种。空气染毒监测设置在工程口部的最后一道密闭门内1m处;过滤吸收器尾气监测设在滤毒室和进风机室。

9.防化通信值班室内设置毒剂报警装置,毒剂报警的探头距进风防爆波活门的距离约3~5米,布置在进风竖井的壁龛内。

10.防化通信值班室内设测压装置,每个防护单元防化值班室内临战配备空气放射性监测仪,防化器材储藏室内临战配备空气染毒监测仪和空气质量监测仪各1套。

11.《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第5.2.9条,过滤吸收器进出口应采用软管连接,并设阻力测量管。过滤吸收器后的阻力测量管可以兼做尾气取样管。

12.人防进排风系统应具有阀门、风机等的操作顺序表。

13.防化器材储藏室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4次/小时。

四.节能方面
1.对于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除空调冷水系统和空调热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阻力特性相近外,应分别设置冷热水泵。

2.对于多联机系统,应标明综合能源效率IPLV(C)。

3.对于水冷冷水机组,应在设备表中标明冷凝器、蒸发器的压力损失。

4.对于空气源热泵,应在设备表中标明蒸发器的压力损失。

五.其他方面
1.空调水系统的工作压力标注应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9.2.3条的要求计算。

2.冷媒管应按要求设置,尽量避免管路偏长,造成冷量过度衰减。

3.材料表中重要参数标注不完整,例如风机压头需注明为全压还是余压,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尽量校核压头,避免噪音。

4.空调系统送新风方式,有条件宜优先考虑直接送至室内,不具备条件时也可以与空调送风混合后送至室内。

5.对冷凝水管保温层厚度的要求应不产生二次结露现象。

6.暖通专业图层较多,请大家出图时注意开关层,避免遗漏,特别是人防的气密测量管、测压管等。

7.目前VAV的项目较多,请特别注明VAV控制器与BOX需经工厂整定,合格后方可至现场安装。

8.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口,并应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第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3.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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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老有所为
    老有所为 沙发
    谢谢分享
    2019-04-18 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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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海之士
    江海之士 板凳

    不错的资料,点个赞,谢谢楼主

    2018-01-29 07: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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