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7-09-16 09:08:16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消防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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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4处。相关规范条文: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四)《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015实务-70】某座10层建筑,建筑高度为36m,一至五层为住宅,六至十层办公用房。住宅部分与办公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不燃性楼板和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
(A)2.00 (B)1.00 (C)1.50 (D)2.50
解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0条,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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