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12-16 02:08:16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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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首次发表《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在道路、桥梁、房建主体工程等传统的土建工程上应用,2001年修订出版第2版,取得更加广泛的应用。
一、合同特点
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与“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和“计量支付”的传统合同条件,在内容上有重大的原则区别,其主要特点包括:
(一)业主负责制订项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总体工程进度和阶段进度目标,在合同文件中专门有《业主要求》一章,明确规定这些具体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业主根据《业主要求》评审投标文件、验收阶段性工程、分期拨付合同款项和组织竣工验收全部工程。
(二)承包商一般是由施工承包公司与设计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体,根据《业主要求》的规定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对所有设计和施工成果承担责任。施工图设计预算由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编制,经过业主审查批准作为合同总价中标,采用“合同总价包干、按进度付款”的总价支付方式。一般不采用传统的“单价合同、计量支付”,以避免承包商在设计时选用利润率最大化的单价结构和设计方案。
(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委任一名“业主代表”,全过程监督合同执行以及设计和施工。“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内部派出的一个管理班子,也可以委托管理顾问公司提供专业服务。通常在编制招标文件之前任命“业主代表”,参与起草编制《业主要求》,参加设计审查和合同谈判,为合同的执行做好衔接和准备。
(四)“业主代表”的职能与传统合同中的监理工程师不同,首先是减少了工程计量的环节,但增加了编制《业主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及合同谈判、监督设计工作进程、审查和优化设计文件等职责,强化了工程质量抽查、控制工程形象进度等职责。对现场施工的旁站监理、技术指导、工程变更和事故处理等日常监理工作,通常由承包商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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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衍生出一些新的模式,其中最重要的是“设计-施工-运营(DBO)”合同。 在DBO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在完成设计和施工后,要在3-5年间负责工程的运营和养护。对于公路、桥梁和房建等土建工程来说,设计或施工中的某些缺陷只有在使用一段时间过后才能显现出来。从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到DBO的发展,就是鼓励和促进承包商将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得更好,减少质量控制风险,降低运营和养护的总成本。
合同条件中增加的运营和养护条款,要求承包商在特定的运营期间内负责日常养护,对可能出现的维修工作,也要随叫随到,承担相关工程。与延长缺陷责任期不同的是,合同中通常有一个包干使用的养护费用,在运营期间按比例分阶段向承包商支付,或者从诸如过路费等收费中给承包商安排一定的费用。在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一些项目出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灾害,或者道路的使用负荷超过了合同预期,从而造成养护维修的工作量和成本大幅度提高。原则上,因业主在《业主要求》和合同文件中考虑不周所引起的额外养护维修成本,应该由业主承担。所以,在编制DBO 合同的《业主要求》和合同文件时,就要格外仔细和全面。
如果承包商作为出资人之一,参与了项目的投资,那么DBO合同的性质就与BOT、BOOT或DBOT等商业融资项目类似,承包商作为投资人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预期的项目收入挂钩,这时的运营时间可能长达20年或更长,也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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