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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系统

发布于:2017-05-02 16:49:02 来自: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 [复制转发]
当前规划界普遍认同建设环境的公共价值领域是城市设计的公共干预对象。本书欲研究城市设计实践及其实效,有必要就城市设计的对象系统再次进行概念上的廓清,探讨“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系统的要素、层次。

中铁城际认为,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既包含物质要素(空间、建筑等)的实体构成,也包括非物质的(历史)文化要素构成。而前者是后者的物质载体,对市民多表现为物质使用的功利价值;后者是前者之上的附载信息,主要表现为具有超功利的审美价值和自由价值。

建设环境的层次一般包含城镇群,城镇、建筑和其他空间结构。就城市建设环境而言,以空间划分尺度将其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是恰当的。“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属于城市建设环境这个大系统,是与社会公众具有“公共价值”关系的物质和非物质领域,主要包括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城市公共空间、城市历史文脉、城市公共意象。公众对建设环境的多样性集体需求只有在此一公共价值领域内才得以确认和满足。

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界定,本身应包含社会公众大多数人共同的价值取向,即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需求。同时,这一领域必须对多数社会成员具有实际的共同效益,即具有公有性、共享性、共同性。

譬如,建筑与开放空间是城市建设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但只有其中对市民开放(可进入与使用)的公共建筑与公园、广场、街道等开放空间才属于公共价值领域,私人住宅与私家苑囿则不属于此范畴。这里需特别指出,非公共建筑的外立面若存在于公共空间中,则作为公共空间的界面也属于公共价值领域(美学价值)的一部分。这正是对建筑外立面进行城市设计公共干预的法理基础。



  • 飘逸者
    飘逸者 沙发
    谢谢楼主分享
    2017-05-03 09: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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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城市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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