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实践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价值目标,通过创造理想的物质环境与和谐的社会空间,营造高品质的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来满足实现最广泛社会公众的集体求。
城市设计实践的价值排序以及价值整合活动,使其结果尽可能符合公众尺度的社会价值,这种价值“排序”与“整合”实质是探索物质环境与社会空间可能形成的“最优价值”。显然,最优价值仍是相对的,“排序”与“整合”的结果最终只能以社会公众相对满意为标准,因此有必要对城市设计实践的结果进行社会评价。那么城市设计实践应有的规范性作用为何?我们认为,在不断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目标下,在实践过程中积极探寻物质环境与社会空间的“最优价值”,是城市设计实践的规范性作用。
换言之,城市设计实践应当发挥的规范性作用并非仅仅体现在最终建设环境的结果当中,而是更多存在于“价值排序”与“价值整合”的城市设计实践过程当中。只有在实践过程中,城市设计者依凭其理想、目标、知识技能,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寻”特定时空范畴的物质环境与社会空间“最优价值”,从而真正体现出实践应有的规范性作用。
以力往学术界考察城市设计的作用主要是对建设环境的实践结果进行评价,丽显著忽视与遮蔽了实践过程中实践者发挥出能动性的积极意义,导致了若最终形成的建设环境不尽如人意时,就可能会贬低城市设计实践的真实作用。确立这样一种以“实践过程效能”为评价重点的观点,就是试图将研究焦点转向对物质环境与社会空间最优价值的“探寻过程”。“探寻”这一动词本身就表明,作为实践形态的城市设计才是理论研究的核心。
在探寻过程中,实践者为“人的全面发展疗核心价值目标,积极开展必要的技术与管理活动。因此,对城市设计实践过程的评价也成为我们判析城市设计实践是否发挥规范性作用的重要方面,而这一论断亦成为本研究实证部分的理论支点。
总之,城市设计实践应有的规范性作用是:为不断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目标,通过价值排序与价值整合探寻物质环境与社会空间的“最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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