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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6-2013 条文: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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