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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版《钢规》第5.3.8条注2中的长细比是用于验算容许长细比,用于校核构件刚度。而第5.3.2条中计算出来的计算长度,根据此计算长度计算出相应的长细比是用于计算稳定系数φ,然后在进行轴压构件稳定验算用的。此两处的长细比用途不一样,也不是一回事。新版2017版《钢标》对此规定更详细的了,对于单角钢单边连接的时,采用换算长细比计算稳定系数φ(详见《新钢标》第7.6.2条),这一点和老钢规是有却别的。不过在容许长细比验算时,新老规范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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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条的依据在那里?老朱的四大名著高规的第214页的表6.2.3-1“弯矩增大时,剪力也随着弯矩同比例增大,见表6.2.0-1”。例如:第204页表6.2.0-1中框架结构-框架柱-底层柱柱底截面的二级的剪力那里,高规6.2.2条只说了弯矩值的增大系数为1.5,没说剪力这样跟着增大,老朱说剪力也要跟着弯矩同样放大,依据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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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2003版《钢规》第5.3.8条注2中的长细比是用于验算容许长细比,用于校核构件刚度。而第5.3.2条中计算出来的计算长度,根据此计算长度计算出相应的长细比是用于计算稳定系数φ,然后在进行轴压构件稳定验算用的。此两处的长细比用途不一样,也不是一回事。新版2017版《钢标》对此规定更详细的了,对于单角钢单边连接的时,采用换算长细比计算稳定系数φ(详见《新钢标》第7.6.2条),这一点和老钢规是有却别的。不过在容许长细比验算时,新老规范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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