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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中“规定水平力”与CQC法计算结果有什么区别?在《高规》3.4.5中,计算扭转位移比时需要在结构上加上“规定水平地震力”,条文说明中解释:“规定水平地震力”是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换算原则是:每一楼面处水平剪力等于上下两个楼层剪力差的绝对值。那么问题来了:比如结构有三层,一、二、三层楼板处用振型分解法计算出的集中力分别为400kN,200kN,100KN,那么一二三层竖向构件剪力为:700kN,300kN,100kN,再换算成“规定水平地震力”一层楼板:700-300=400,二层:300-100=200,三层:100.不是和振型分解的结果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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