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确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原则
摘要:工程造价也叫工程价格,即工程价值的货币表现。建设工程作为市场经济的范畴,也应有其价值和价格。
关键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在旧经济体制的束缚下,由于对建设工程本身的商品属性认识不足,因而其价格根本不能作为其价值的货币表现.在改革过程中这种状况虽然得到了一定扭转,但距真正的商品价格还有一定距离,譬如成本项目不合理、计划利润率过低、价格管理薄弱、工程造价形成机制不健全等。因此,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有必要重新确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确定的原则。工程造价的确定,首先要把工程项目看作商品,其价格要反映其价值;其次要考虑到建设工程单件性的特点,有其独特的价格形成方式;另外还要考虑市场经济的竟争法则。故此,笔者认为,正确确定工程造价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以工程价值为基础
建设工程如同其他工农业产品一样,具有商品的属性。我们知道,商品的价值是商品定价的基础,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而建设工程的价值就是消耗在建设工程上的社会必要劳动,它也包括c、v、m三个部分。
1、在建造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c)。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中建筑材料、结构件、然料等劳动对象的消耗及其所用设备的折旧费支出,包括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以及其他基本建设中所耗费的物质资料,如试运转所消耗的材料、燃料等.
2、劳动者为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v)。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中的人工费;其他基本建设费用中用于职工个人的费用支出,如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的职工工资,勘察设计费中的劳务费,拆迁补偿费中约劳动报酬部分等.
3、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m)。这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的盈利,这表现为税金和利润两种形式。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它要求商品的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建设工程作为特殊的商品,在确定工程价格时,也应当遵循价值规律,以工程价值为基础,不仅要包括成本(c+v),而且要包括盈利m。1959年以前,我国的工程价格中包含2.5%的法定利润,1959至1979年曾一度取消了法定利润,1980年后又恢复了2.5%的法定利润。目前国营建安企业和三级以上的集体建安企业按直接费加间接费的7%计取计划利润(其中包含有技术装备费的因素),四级以下的集体建筑企业计取2.5%的计划利润,这个利润指标是很低的,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目前,我国的工程价格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计划利润是以成本为基础计取的,受成本涨落的影响,反映不出企业经曹的好坏;
第二,价格与工程质量无关,体现不出优质优价的精神;
第三,统一按计划利润率计取利润,忽视了不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
第四,计划利润率过低,一方面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和建安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工程造价失去了真实性,从而影响着将来生产企业产品成本和盈利的真实性.
(二)以工程概、预算为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与其他商品价格相比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共性表现在价格都是以价值为基础的。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单件性、固定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不能给它们制定统一的价格,往往是一个工程一个价格水平,一个建筑物一个价格水平,相互之间缺乏直接的可比性。因此,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也具有单件性,而必须通过特殊的计算程序,即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逐个地确定价格。施工图预算是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计划价格的文件,它是根据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制订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以及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等基础资料,按照规定程序计算后编制的。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材料预算价格是根据平均先进水平制定的,工程预算基本上能够反映消耗在建设工程上的社会必要劳动(即工程价值)因此它应成为建设工程(尤其是建筑安装工程)定价的主要依据。纵观我国建设工程价格的形成过程,除自营工程外,承发包工程的价格形式主要有概、预算加签证价格、预算包干价格、招标投标价格等。就概、预算加签证价格看,它是在概、预算价格(尤其是预算价格)的基础上,根据施工中发生的在制定施工图预算时无法预计的费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通过经济签证的形式逐一确认后而形成的价格,它的形成必然是以预算价格为依据,再考虑其它因素的影响。就预算包干价格形式看,是在施工图预算价格基础上,加上一定数额包干费后形成的封闭式工程价格。工程包干价格中高于施工图预算价格的包干额,主要用于补偿施工过程中一般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增加、材料代用等导致增加的施工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的工程建设费用。可见,它的形成当然也应以施工图预算为依据。
目前,工程建设普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因此,招标投标价格形式是目前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就招标投标价格的形成过程看,有四个形成阶段:
(1)标底价格形成阶段。即按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编制概算或按施工图编制预算制定标底价格;
(2)投标报价形成阶段。即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根据自由竞争策略向招标单位提出投标报价;
(3)中标价格形成阶段。经过评标过程决标后,中标单位提出的投标报价即成为中标价格;
(4)结算价格形成阶段。即招标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条款中规定的材料价格变动计算办法和奖惩办法,结合工程完成的实际情况,最后对工程全部造价进行结算,形成工程结算价格。由此可见,虽然招标投标价格最终是以结算价格反映的,但是它的基础是标底价格和投标价格(中标后即为中标价格),而标底价格和投标价格的制定又离不开工程预算。因此,招标投标形式下工程造价的确定仍然要以工程预算为依据。
(三)以市场竞争为手段
长期以来,我国强调计划而忽视市场,反映在建设工程造价上,采用概、预算加签证的办法,基本上等于实报实销,形成敞口花钱的经营状态,使工程实际价格超出作为投资依据的工程概、预算,导致工程投资出现缺口。这是投资无偿使用、施工单位由国家指派等做法下造成的,违背了价值规律,更谈不上市场竟争。改革开放以来,观念上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竞争机制越来越被重视。在工程建设方面逐步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将竞争机制引入确定工程造价的领域,即经过投标各方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最后以中标者的最优或较优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价格,从而以此为基础确定工程结算价格。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机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建设单位的企业和作为施工单位的企业都是市场的主体,应具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应具有的商品生产经营的全部权力,以及独立的经济利益和实现它们的高度自觉性。让它们在机会均等、公平交易条件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无论建筑安装工程,还是勘察设计、设备成套供应,均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通过招标投标这种市场竞争的手段来确定其价格,避免人为的干预和影响,使工程造价能真实地反映工程价值的大小。这样既有利于投标方实现其应得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招标方节约投资,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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