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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活动的司法制度实践建立

发布于:2016-08-17 19:51:17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随着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全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经实,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计价,各地区计价表是为了配合清单计价而推出的消耗量定额。这对整个建筑业与国际报价方式的接轨,起了重大的指导性作用。
   目前的工程造价方法其实就是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法,它的主要应用体现在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投标预算、施工过程合同价控制、工程结算等方面。一方面由于清单计价,工程预算价格,不再由政府主管部门(历史上曾是各地区定额站)单方说了算,而是完合依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定价,市场化的因素突显。由于工程施工情况的变更或影响,其因素有人为的和自然的、经济的和政治的等多重方面。这在客观上也给最终工程定价带来空前的挑战,审计与被审之间,经常矛盾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也已颁部多年,而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现已广泛采用,但一些因工程造价引起的纠纷有增无减。这是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现阶段,社会经济活动的深入展开,投资的主体与施工的主体日益复杂,而审计工作已不纯粹是政府部门单方的事,民间资本渗入审计行业,各审价机构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经济纠纷的案件日益突出。一些工程造价在第三方审价完成后,由于失去部分的公允,或者对工程造价相关合同、法规理解发生偏差,走入了司法鉴定程序,与工程审价相比,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具有矛盾性,政策性、公允性、指导性等特点。如果司法鉴定工作做好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律遵严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建筑工程造价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矛盾性:
   对于正常的工程造价活动,一般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它根据签订合同时的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它又根据施工过程中的(1)补充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图纸会审;(3)施工技术核定单;(4)工程量签证单;(5)隐蔽工程验收单;(6)施工材料核价单;(7)政府主管部门的调价文件;(7)市场信息价等等相关材料进行结算。
   然而,当在审价过程中出现了实际施工状况与上述材料之间有重大出入或疏漏,或者出现上述材料之间相互具有影响造价的重大矛盾,如果一方,强行持自身的观点不放,多数情况下,就造成另一方不得已走向司法鉴定程序。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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