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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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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规5.2.6-2不是很明白“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晶确定,且不应小于 150mm 的保护高度”,这里所说的150mm的保护高度,是不是指的就是防止旋流器以上要有150mm的水来保护防止旋流器呢?和5.1.13-4条的“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 600mm ,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 200mm ”这里的淹没深度是不是有点冲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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