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一般是指酒精度为50-60度的高度酒。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以下简称“消规2001”)第3.1.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第4.1.1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规定,白酒的生产及贮存均定为丙类液体。
根据白酒厂的生产工艺要求,经常有将包装车间与成品库合建,或将勾对车间与原料库合建的情况,即在生产厂房内设置库房,主要目的是便于生产管理,减少车间内工艺流程交叉和重复环节,使工艺路线简单明了,从而节省人力、材力消耗,降低生产及管理成本。
根据“消规2001”第3.2.8条,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范要求,在车间内设置丙类液体库房,是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但必须采取一定的消防措施。
二、消防设计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建筑物性质的确定
笔者认为,在包装车间中设置成品库或在勾对车间内设原料库,其消防设计均应按库房类别进行考虑,而不能简单、笼统地一律按生产车间进行消防设计,这样才能与“消规2001”第3.2.8条含意相一致,尽管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超过多大贮存量后应按库房考虑消防设计。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计在占地面积、防火分区、耐火等级以及防火间距等要求上有很大的差别,只有在这一点明确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消防设计。
2、建筑及设备布置消防设计
当建筑物性质确定后,根据“消规2001”第3.2.8条,厂房中设置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对于白酒库来说,其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单层库房每座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m2;多层库房每座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800m2,防火墙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700m2;最多允许层数为五层,不宜超过三层(第4.2.4条),不允许设高层白酒库房。
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丙类库房与库房的防火间距最少为10米。应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室内管沟不应与其它建筑相通,管沟接至室外排水系统前应设水封装置。
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室内贮酒装置采用不锈钢罐体,有立式,也有卧式,其防火间距应按液体贮罐间防火间距来确定。不锈钢贮酒罐一般采用固定顶地上式或卧式贮罐,当采用固定顶地上式贮罐时,不论容量大小,其罐间距为0.4D(D为罐体直径),当采用卧式贮罐时,其罐间距为不小于0.8米。成组布置时单罐最大贮量为500m3,一组最大贮量为3000 m3。组内贮罐不超过两行。组内立式贮罐间间距不限,卧式罐间间距不应小于0.8米。立式贮罐组与组间间距为0.4D,此时D应为可贮存组内液体容积总量的单罐罐体的直径。卧式罐组间间距不小于0.8米。根据第4.4.6条,露天贮罐组应设防火堤,且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组内最大罐贮量。在实际工程设计中,考虑贮酒罐设在室内,在室外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可贮存组内最大贮罐贮量的地下贮酒池及防止火灾蔓延的水封,故未设防火堤。
3、消防给水设计
室内设有库房的生产车间,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库房进行计算,这类生产厂房体积一般大于20000 m3,根据第8.2.2条,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35 l/s,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0 l/s,火灾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算,一次普通消防用水量为486 m3/次。
根据第8.7.1条,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 m2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白酒企业包装车间中设置的库房,除贮存白酒外,还存有纸箱、标签等包装物料,该物品与白酒、棉、毛、丝、麻等同属丙类物品,贮存该类物品的库房同为丙类库房。如前所述,生产车间内设置丙类库房时,其消防设计应按库房要求进行设计。因此,当库房面积超过1000 m2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在包装车间的成品库房内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对于贮罐式的白酒库房,在设计中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消规2001”第8.2.5条,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配置泡沫的用水量和泡沫管枪配置泡沫的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1年版)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提示参照《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消防供水仍按库房要求进行设计。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4.2.7条,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⑴、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⑵、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⑶、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控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白酒属水溶性丙类液体。根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1年版)第2.2.3条,泄漏厚度不超过25 m m或超过25 m m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宜选用泡沫喷淋系统。但泡沫喷淋系统的混合液供给强度及供给时间,规范中没有给出,在第3.4.2条中提到喷淋系统保护水溶性丙类液体时,其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宜由试验确定,这给设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要作这样的试验,需要技术、资金、设备及有关各方的配合,要取得经验数据是非常困难的。
文中均采用“宜按下列方式…”或“宜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或“宜由试验确定”等,即在条件不许可时,可考虑其它方式。因此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只考虑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例如,白酒勾对车间设有18个直径为5.4米,高度为7米的贮酒罐,每个贮酒量为160 m3,总贮量约2880 m3。另有6个直径为4.1米、高度为7米的贮酒罐,车间占地面积约为1850 m2,罐区设为一层,建筑高度为15.95米。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3.0.1条,设置场所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仓库危险级Ⅰ级;第4.2.5条,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因此在该项目消防给水设计中设计了雨淋系统,其作用面积按200 m2,喷水强度按12L/min,m2计。采用闭式喷头系统为传动装置,不足之处是厂房空间太高,降低了闭式喷头的感应效果。
三、结论及建议
1、结论
⑴、通过对白酒企业消防系统的设计,笔者认为,50-60度的白酒属丙类液体,根据“消规2001”第3.2.8条,在生产车间内设置丙类物品库房是可行的,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在生产车间中设置成品库或原料库,其消防设计均应按库房类别进行考虑,而不能简单、笼统地一律按生产车间进行消防设计。
⑵、当生产车间内设有库房时,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均应按用水量较高类别或要求进行计算。
⑶、对于车间内设有不锈钢贮罐的库房,采用喷淋系统保护水溶性丙类液体时,其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宜由试验确定,因规范中未给出混合液供给强度及供给时间,要作出具体设计是有困难的,在未取得合理的设计参数前,最好只设计自动喷水系统。
2、建议
⑴、“消规2001”中并没有规定在生产厂房中贮存多少原料、多少成品数量或贮存品占多大面积时按库房进行消防设计,当贮存品数量或占地面积不大于多少数量或占地面积时可按生产车间进行消防设计,这样可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建议在“消规”中明确,生产车间内贮存品数量或占地面积超过多少时可按库房考虑消防设计或不超过多少时按生产车间考虑消防设计。笔者建议:当贮存品占地面积超过“消规2001”第8.7.1条规定的需设灭火设备的占地面积时,应按库房进行消防设计。
⑵、让设计人员去通过试验取得设计参数是困难的,因此,在规范中最好规定详细,如当单罐贮存量达多少,总贮量达多少时应采用喷水——泡沫灭火系统,并给出具体设计参数,而不是采用“较多液体场所”等含糊字眼。
⑶、在室内设丙类液体贮罐,“消规”中没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设计时只是参照相关条文,进行套用,能否在新修订“消规”中对这类建筑的消防设计给出一些更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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