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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经常忽视的问题

发布于:2015-07-30 22:26:30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1 前 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式的变化,我国消防部门的日常工作日益繁重,消防监督工作者相对不足,加上行政许可时限的限制,使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多数兼作其它业务)经办一个项目的审核时间极其有限,特别是刚刚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人员,对规范不熟、理解不深、经验不足,出现错审、漏审现象在所难免,如果错审、漏审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等重大问题,将对建筑工程本身和审核人员本人都造成严重后果。笔者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觉得有的经验值得借鉴,有的教训需要吸取,现谈些初浅看法和建议,供参考。

  2 屋顶同时设置正压送风机和机械排烟机时,风口的设置位置

  举漳州市区欣江悦景工程实例:该工程正压送风机和机械排烟机设置于同一建筑屋顶,正压送风机四台(分别为两部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送风),其进风口设置于西北侧(下风方向),其中两个设置标高为H+2.8m(H为屋面高度),另两个设置标高为H+0.9m,而机械排烟机(为内走道排烟)排烟口设置于东南侧(上风方向),其设置标高为H+0.9m。这种设计出现了三个错误:一是进风口设置于排烟口的常年主导风下风方向;二是进风口设置于排烟口上方(竖直方向);三是进风口与排烟口距离不足(水平方向)。许多工程出现了类似的现象,但消防审核时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这样的设计,火灾时由机械排烟机排出的烟气,将被正压送风系统抽吸到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内,势必造成火灾蔓延和人员的重大伤亡。那么应该如何设置进风口和排烟口呢?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等国家规范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里给出相关专业书籍的建议,供参考:1、根据风机进出口位置的要求,排烟机宜设在建筑物的顶层,送风机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或中间部位的设备层;2、为防止把从建筑物排到室外的烟气吸回送风系统,进风口应设在排烟口的上风侧,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低于排烟口布置;3、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一般不低于2m,以免吸入地面灰尘。

  3 场所装修时自然排烟口的封堵

  《建规》、《高规》规定了一些建筑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对于未采用机械排烟设施的建筑功能空间、机械正压送风的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建筑消防设计时,均留有足够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可开启外窗,但在装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包括建筑外部装修,特别是广告牌的设置),设计和施工人员经常会减少或封堵可开启外窗,审核人员在审核时不容易发现,也很少提出整改意见,许多审核人员根本不会将其纳入审核范围,或忽视其对建筑消防安全的影响,使得装修后的场所没有了原先设计的自然防排烟用的可开启外窗。这种情况在商场、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场所的二次装修时尤其多见。

  4 排烟系统排烟口的设置位置

  《高规》第8.2.4条规定: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第8.4.4条规定: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排烟口平时关闭,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建规》第9.2.4条规定: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第9.4.6.3条规定: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8.2.3条规定: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实际审核过程中,许多审核人员经常忽视排烟口的设置位置,导致排烟口设置在墙面靠近地面或悬在半空中的现象相当普通。因为规范规定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就导致排烟口的设置排不出防烟分区内的烟气,而使烟气扩散到着火域以外的防烟分区,造成烟火蔓延。

  5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降低

  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以下简称《装规》)第3.2.3条规定:除第3.1.18条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许多设计、审核人员按这条规范规定不分建筑场所一律给予降低,是错误的作法。《装规》第3.1节有“一般规定”,对“一般规定”的场所不允许降低。如《装规》第3.1.6条规定: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这种场所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即使同时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不允许根据《装规》第3.2.3条规定给予降低。

  6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

  规范规定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间附近等明显且易于取用和操作的部位(《高规》中为强制性条款)。但从实际工程设计图纸看,多数设计人员不太注意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只关心能否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使许多室内消火栓位于办公室内、走道尽头、管道井内、货架背面、远离安全出口的墙面上等偏僻的地方,将室内消火栓“躲藏”起来,尤其是商场、仓库、地下汽车库等场所,而审核人员对此一般也不太注意,往往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才发现其位置实在难找又不好取用,消防部门也往往因为整改难度大且工程已由内部审核同意而作罢,使得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消火栓位置不当的现象非常普通。

  7 消火栓箱的设置对防火分隔的影响

  室内消火栓有明装、暗装和嵌入式安装三种安装方式。审图时经常遇到“要安装消火栓的墙洞,在消火栓的背面钉一层钢丝网,再抹灰与相邻墙面抹平,然后按室内装修的要求进行装”的设计说明,或者其它类似的说法,其意思都是指暗装,平面布置图也是这样设计的。如果消火栓设置在防火墙、前室与楼梯间的隔墙等有防火分隔要求的墙体,将破坏墙体的耐火极限,而且这种设计容易逃过审核人员的“法眼”,给工程留下先天隐患。对此,审核人员应引起足够重视,遇到暗装或嵌入式安装方式,应校核耐火极限,耐火极限不足时应提出要求。

  8 总平面布局和水施总平布置、楼层平面布局和立面设计的有机结合

  高层建筑的平面布局和使用功能复杂多样,给消防灭火、救援带来诸多不利因素,特别是在设计中对消防登高面和作业场地的考虑不周,或者没有与楼层平面布局、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主体建筑实施救援,无法顺利供水,造成本可以避免的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设计和建设单位存在着注重外立面造型和内部功能的设计,对消防登高面和作业场地的设置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经常被消防审核人员忽视。1、没有给登高消防车预留出足够的操作空间。目前很多设计都是先按《高规》规定的防火间距把总平面布置好,然后再从四个立面中选定一个认为最佳立面作为消防登高面,这种设计存在顺序上的颠倒,可能造成操作空间不足。灭火实践证明:高层建筑供消防登高操作的一面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并不仅仅只限于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还要考虑消防车转弯半径及登高消防车登高作业。比如两幢一类高层,其中一幢裙房与另一幢主体之间只需9m的防火间距,但9m的间距显然很难满足大型登高消防车的操作要求(车道距建筑不宜小于5m,距建筑的最大距离可由建筑高度、当地消防部队登高车实际情况确定,对于高度50m左右的建筑,距离消防扑救面约18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建筑物和妨碍登高的架空物,50m以上高度的高层建筑应留有18m的消防车操作空间)。因此,高层建筑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车辆交会和登高车的支腿支撑。2、室外消防水源和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不当。在消防登高作业场地附近,没有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等设施,或者没有水泵接合器,使得火场无法快速供水,延误灭火行动。3、对裙房的进深和高度要求不实际。《高规》对建筑裙房的限制是必要的,许多审核人员一味的以《高规》第4.1.7条对裙房的进深不得大于4m和高度不得大于5m的限制为标准,忽视了具体工程和登高消防车发展等实际情况,值得探讨。举个简单的例子,如在高层建筑的登高操作面上有进深3m、高6m或是进深5m、高10m的裙房,经现场实际操作,证实是不会影响消防车的登高操作的,笔者曾经用一部32m的登高消防车,测试一幢进深11m、高11m的裙房对主体建筑的影响,结果影响不大,基本可以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如果裙房进深2m、高10m或是进深10m、高2m,就更不会影响了。故认为,现在登高消防车发展迅速,性能(工作面)不断提升,对高层建筑裙房的进深和高度的限制,应以不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为原则,结合登高消防车对具体工程进行实际操作测试的情况来决定,只要在登高操作面上突出的裙房不影响登高操作,均应在允许设计范围之内。其实,高层建筑中的低层部分,不应考虑通过登高消防车进行抢险救援,这与实战情况相符。4、楼层平面布置和登高操作立面的设计不能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利条件。如登高操作立面的首层没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疏散楼梯间的出口;登高操作立面上没有阳台、较大的开窗,或设置大面积玻璃幕墙;登高操作面一侧设计太多的实墙,没有预留一些人员能够进出的孔洞;登高操作面一侧设计档案室、仓库、财务室,平面布局未与屋顶疏散平台保持一致,等等。

  9 高层单元式住宅不能在屋顶有较连通

  《高规》第6.1.1条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高规》第6.2.3条规定: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因为每单元只有一座楼梯,若中间楼层发生火灾,楼梯间一旦进烟,楼层上部的人员大都宁愿上屋顶,而不敢向下疏散,因此,楼梯间有必要通向屋顶,在屋顶的人,可以从其它单元通向屋顶的楼梯间而疏散到室外。但实际设计或已经建成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各单元楼层不一致是常见的,经常出现仅有一个单元局部高出或低于其它单元,这样,高出或低于其它单元的单元,也满足《高规》第6.2.3条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的规定,但不能在屋顶与其它单元有较连通;还有一种情况,虽然各单元层数相同,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也通至屋顶,但单元之间用实墙分隔,不能在屋顶有较连通。屋顶虽然可以作为人员临时逃生场所,但疏散到屋顶的人,不能从其它单元通向屋顶的楼梯间疏散到室外,仍然存在一定的危险,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应在这些局部单元与其它单元之间设置楼梯、手爬梯等,或在分隔的实墙上留有门窗洞口,使住宅能在屋顶有较连通,否则各单元应按塔式住宅的标准进行设计。

  10 装设网格、条栅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自动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及喷头设置

  商场等公共建筑,由于内装修的需要,往往装设网格状、条栅状等不挡烟的通透性吊顶,顶板下喷头的洒水分布将受到通透性吊顶的阻挡,影响灭火效果。故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以下简称《喷规》)第5.0.3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在设计中,这个问题常常被忽视,多数采用表5.0.1规定的喷水强度原值计算,导致喷水强度不足,从而造成喷头压力不足、系统设计流量、水泵选型不当等一系列先天性隐患。装设网格、条栅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设置部位不当,也是一个常见的、容易忽视的问题,《喷规》第7.1.10条明确规定: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这是为便于喷头接触火灾热气流,实现早动作、早灭火、有效喷射考虑的,但实际设计、施工却总是将喷头与通透性吊顶平齐布置,或者将喷头埋设在通透性吊顶的网格或条栅中间,或者布置在通透性吊顶下方,这样喷头将因吊顶不挡烟且距顶板距离过大而导致火灾时不动作、不能及时动作或者不能有效喷射,而使系统形同虚设。

  11 扬声器、声光报警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于楼梯间内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报规》)第5.4.2.1条规定: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第5.5.2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第8.3.2条规定: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但实际设计中,许多设计人员总是把扬声器、声光报警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于楼梯间内,审核人员也总是“视而不见”。若将扬声器设置于楼梯间内,火灾时,楼梯间内将都听见应急广播,而着火层却听不到,这与《报规》第6.3.1.6条规定的火灾时接通着火层及上下层应急广播的控制程序相违背,可能导致着火层及上下层人员不知道疏散,而其它楼层不需要最先疏散的却都紧急疏散并引起恐慌的严重后果。若将声光报警器设置于楼梯间内,导致的后果与扬声器设置不当相似。火灾时人的疏散顺序是由起火房间,到走道,经过安全出口到前室、楼梯间,最后到达室外地面,所以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各楼层走道内靠近楼梯出口处、前室、大厅等场所,而不是在楼梯间内,才能达到明显和便于操作的要求。

  12 结 语

  本文列举的几个容易忽视的问题,只是经常忽视的问题的一小部分,涵盖的范围非常有限,希望这类问题能引起审核人员的重视。设计、审核人员应加强对规范、标准的学习和研究,熟练掌握其精神实质,才能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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