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6-17 13:56:17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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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难,难在审价关,很多施工企业在结算审价中面临拖而不审、审而不决的局面。有些工程因为审价耽搁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完成竣工结算,也难怪施工企业会发出“承接工程难,审价结算更难”的感慨。
施工企业在审价中遇到的风险
建设单位拖延审价过程。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后,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时间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审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当施工单位催促付款时,建设单位便以正在审价或者以结算报告“水分”太大、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搪塞拖延。
建设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在审价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往往审核的尺度比较严厉和苛刻,总是认为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报告高估冒算,甚至为审价单位设定审减比例。对此,施工单位自然无法接受,如此便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引入到谈判或者诉讼。
建设单位重复审价。审价报告只有经过双方盖章或者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a。如果建设单位据不对审价报告盖章签字确认,要求重新审价,那么不必要的重复审核,就会造成工程竣工结算被无限期拖延。
设定送审价默认条款,防范审价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无疑是承包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
合同中对送审价默认条款有明确约定。对于送审价的默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要有合同约定,否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约定的表现形式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
须有明确期限。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必须有明确约定,如在约定中写明审价期限为30天、40天等,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审价期限亦无法适用本条。
发包人“不予答复”。本条所称“不予答复”指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其形式一般表现为书面答复,“不予答复”的内容可理解为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
应当注意的操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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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