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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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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8.3.5条的讨论。本帖最后由 whjgsls 于 2015-6-2 15:58 编辑 新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8.3.5条: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丙类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强制性条文)高大净空场所,我认为应该是超出GB50084-2001(2005)版中6.1.1条: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8m,仓库9m,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13.5m,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12m。根据8.3.5条,超过9米的仓库,若不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系统,而采用消防炮类灭火系统。是否违反强条?怎样才算难以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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