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大于
60m
的高层建筑,幕墙设计的基本风压值是否应提高
网友
“ccdotcom”
的疑问
:
武汉市某在建超高层,建筑物总高
211m
,结构设计时基本风压取
0.40
(
50
年一遇
w0=0.35
,根据
02
版高规
3.2.2
提高到
100
年一遇的
w0=0.40
,该工程的设计遵照
02
版高规、
01
版荷载规范)。现在正在进行幕墙设计,幕墙设计单位取
w0=0.35
,他们说幕墙规范有相关规定仍取
50
年一遇。我是设计院的,认为应该取
w0=0.40
或
0.385
(按
10
版高规
4.2.2
取
1.1x0.35=0.385
),因为幕墙虽属附属结构,但也应该采用与主结构相同的设计参数。但幕墙方坚持取
0.35
,说如果取
0.40
,玻璃扰度算不够,需要加厚,这样甲方成本会大幅上升。
现在争议的核心就是,幕墙这样的附属结构是否应该采用与主结构相同的设计参数?请问有没有相关规定或规范条文,了解的朋友请指点一下,谢谢!
这个问题是主体结构规范与幕墙规范之间存在的争议问题,在这请教大家当然是想搞清楚,以后再碰到类似问题更加可以分析的更准确客观,幕墙构件最终要通过它的预埋件或后锚固件传力到主体结构上,传力的大小就直接关系到基本风压的取值。
Kingckong
的答复:
幕墙是属于
“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
,其设计使用年限可以低于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参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
━
2003
第
5.1.6
条的条文说明
“
设计使用年限一般可考虑为不低于
25
年
”
,相应幕墙所考虑的风载重现期也可以低于主体结构,即楼主工程幕墙基本风压不一定需要与主体结构一样,在
50
年基本风压的基础上放大
1.1
倍。
那是否幕墙风载就低了呢?也不一定,因为幕墙最终风载的取值还与体型系数有关的,幕墙是围护构件,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第
8.3.3
条
,应采用局部体型系数,参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5.3.2条的条文说明,具体来说就是墙角区取-
2.0
、墙面区取-
1.2(已考虑了室内压-0.2)
。结合考虑体型系数后幕墙的最终风载取值应该能保证其结构安全。
P/S :最新《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8.3.3条与旧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7.3.3条相比有一定的修改和细化,现阶段幕墙设计的局部体型系数取值时除了
参照《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第5.3.2条的条文说明,也可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8.3.3条的数值基础上加入室内压-0.2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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