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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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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3.3.1中最大适用高度,当为甲、乙类建筑时,且不是一类场地,是不是要按照提高一度查最大适用高度。表3.3.1的注3规定甲类时,应提高一度,没有说乙类也提高一度。看这字面意思我理解是甲类提高一度查表,乙类不提高。但是《高规》3.9.7及规范条文写到甲乙类提高一度确定抗震措施时,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的最大适用高度,这不是相互矛盾吗。乙类不是不用按照提高一度查表吗?求大神指导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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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以下是近几年的文件签发日期:15年的计划是2014年11月3日签发的,14年的计划是2013年11月4日签发的,13年的计划是2012年9月28日签发的,12年的计划是2011年9月21日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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