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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最大适用高度的问题

发布于:2015-05-06 09:39:06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复制转发]
《高规》3.3.1中最大适用高度,当为甲、乙类建筑时,且不是一类场地,是不是要按照提高一度查最大适用高度。
表3.3.1的注3规定甲类时,应提高一度,没有说乙类也提高一度。看这字面意思我理解是甲类提高一度查表,乙类不提高。
但是《高规》3.9.7及规范条文写到甲乙类提高一度确定抗震措施时,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的最大适用高度,这不是相互矛盾吗。乙类不是不用按照提高一度查表吗?
求大神指导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chz52500
    chz52500 沙发
    这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仔细看规范了。
    《高规》3.3.1已经规定乙类和丙类可以按表,所以附注只说甲类提高一度。
    《高规》3.9.7及规范条文写到甲乙类提高一度确定抗震措施。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和第一个关系不大。

    我是这样理解的,乙类可以按3.3.1的最高高度设计,在这个高度范围,无需性能化设计。至于3.9.7那只是抗震等级的确定问题。
    2017-07-30 23: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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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学术哥
    学术哥 板凳
    我也有同样的疑问,请问下你现在解决了吗
    2017-07-30 14: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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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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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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