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按实报销成本并按约定支付报酬,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完成工作的一类合同。酬金可以为成本的百分比、固定金额、目标价格奖励等。成本酬金合同最主要特点是承包人不承担工程价格及数量风险,承包人按实向业主报销成本。
在国内,成本酬金合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为按定额下浮结算合同。按定额下浮结算指按合同价为暂定价,竣工结算价时按当地定额总价乘以1减下浮率之差所得,或者按定额直接费乘以1加竞争费率之和所得。其中成本指定额中的直接费、规费和税金,这部分在施工过程实报实销,当然这并非实际成本而是一种社会平均成本;酬金即承包人实际得到的取费。当然,如果合同约定按预算下浮包干,则在施工过程中不再能实报实销,成了总价合同。本讲中,我为大家讲解在工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定额下浮结算合同中的按实结算、下浮率适用、甲供料扣款等争议问题。
一、定额结算——承包人是否有义务降低工程造价?
按定额下浮结算合同,结算价=(定额+文件取费)×下浮率+信息价补差。定额是根据典型工程、典型施工方案等测算、组价,总体而言是合理的。但具体到特定工程,势必导致有的定额项目是盈利的,有的定额项目是亏损的。因此,在合同未要求材料认质认价,且图纸未指定材料具体型号和品牌的情况下,我们是否有义务降低工程造价?
二、定额下浮——酬金竞争是否影响成本实报实销?
定额下浮本质是通过下浮定额管理费、利润等取费来确定酬金。酬金一般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乘以直接费所得,也即定额管理费和利润部分减去下浮部分的剩余部分;如下浮率过大,酬金部分可能为负数,我们只能在直接费中挖潜力了,比如减少措施费、机械使用费等开支。那我们通过定额下浮进行酬金竞争是否影响人工、材料等成本的实报实销?
三、甲供料——承包人是否有义务控制材料消耗数量?
工程定额是工程施工中单位产品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的额定数量。这一额定数量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数量水平。在大力推行清单计价的今天,工程定额因其在消耗上的科学性,仍是我们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甲供料是指在工程施工中由发包人采购和提供,交给承包人使用的材料。甲供料一般按预算价计入工程造价,并按预算价扣除,在扣除预算价时,我们可以保留甲供料保管费,成本由发包人另行承担。问题是按定额下浮结算合同中我们是否有控制甲供料消耗数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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