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要求与规定: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响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物权法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注册建造师
返回版块15.55 万条内容 · 749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2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2建设法:建设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发的主体。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真实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