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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热点】你问我答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

发布于:2014-08-22 11:49:22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又到了每周问题热点汇总了,别的不多说,一起进入你问我答栏目吧。ps:问答只是根据一些前辈的话术整理的,如有问题给予指出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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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消火栓不可跨越防火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7条明文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二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非高层建筑应严格按此规范要求。虽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未对防火分区作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高层建筑的防火等级要不低于非高层建筑的,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7条可认为同样适用于高层建筑。

二答:根据《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批准部门为深圳市国土规划局)第4.4.3条:“住宅消防电梯前室应室内消火栓,可按以下两种情况设计:…(2)当该消火栓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时,其栓体、水龙带长度、水枪规格等的要求应与其他消火栓一致”。故可认定前室消火栓可保护前室以外的其他防火分区范围,但具体设计时,仍需征得深圳消防部门认可。








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第7.4.5.2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执行:“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 水泵接合器;只有消防给水采用串联给水方式时,上区用水从下区水箱抽水供给,可仅在下区设水泵接合器”。也可采用一组水泵接合器分别向高低区消防管网供 水,但应在向低区消防管网供水管上设减压阀组,此措施要经消防局同意。








一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第7.6.2条规定仅限于一类高层建筑,而第7.6.4条规定适用于所有高层建筑(含一类高层建筑)。

二答:“经常 有人停留”的房间,应当根据使用性质和人员往来的频繁程度来确定,可包括自行车库、教学、科研、办公、营业场所等。“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可包括地下仓储 用房、库房、厨房、洗衣房(水洗部分除外)、桑拿、浴室换衣间以及超市、商店等处。








答::消防水池不用储存室外消防用水,即意味着室外给水管网自身已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火灾发生时,消防车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上的室外消火栓取水灭火,而消防水池无需供消防车取水。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4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6.2.5条规定,该消防水池不必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









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而确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3.6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8.5条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即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计算。而具体布置室外消火栓时,应结合其保护半径、间距要求以及水泵接合器位置等综合考虑。


欢迎大家踊跃讨论,同时也提出你宝贵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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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liunianguang
    liunianguang 沙发
    赞一个,真心不错。
    2014-11-03 17: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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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xwjie
    xwjie 板凳
    楼主辛苦,学习了...............
    2014-10-13 14: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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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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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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