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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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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BIM技术的特点最近小弟因为项目上的事忙的可是不可开交,也就抽空找点有用的文章给大家看看,顺便呢,我也算是休息休息,不用被那些东西搞的我焦头烂额的,好吧抽根烟,给大家看篇文章吧,有关BIM技术的,感觉很容易懂。 BIM技术很强大,那么BIM技术的三个最大的特点你知道吗? 1. 可视化:BIM提供了可视化的思路,让人们将以往在图纸上的线条式的构件形成一种三维的立体实物图形展示在人们的面前,BIM的可视化是一种能够将构件之间形成互动性和反馈性的可视,不仅可以用来效果图的展示及报表的生成,更重要的是,项目设计、建造、运营过程中的沟通、讨论、决策都在可视化的状态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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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十一 、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径为100的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结算的时候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但是,我的问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含了所需的人工,也就是说,这张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那么我在结算的时候能否将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我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
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即可。
十二、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因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综合单价,因原碎砖价格远高于实际价格,增加投资较大,建设方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该单价无效。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有效。请问该怎么处理?
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的报价,应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结算。但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方式需另行考虑。如果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相同项按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此案例应该执行,建设方不应调价。如果没有此规定双方可以商定结算办法。
十三、有一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办理,材料价须经甲方认可,实际价格与定额价格相抵触的,以实际价格为准,结算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现国家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结算时结算单价高于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向国家审计机关出示了工程结算协调会议纪录,会议确认的意见主要是:1、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2、主材不调价差直接进入基价。
问题:1、工程结算会议记录能否视为合同约定?2、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吗? 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1、经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会议记录可视为合同约定。2、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并有确认的原始签证,则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主要核实原始签证确定其真实性而商定该问题的性质。
十四、一工程,铝合金等部分项目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做包干项目处理。结算时,施工单位又将包干项目进入直接费,参与取费,请问大家,这样做合理吗?
答:这样做不合理。铝合金项目双方合同既然已经约定按包干项目处理,这个项目应该为完成合格产品的全部费用,因此不能再进行取费计取其它费用。
十五、一清单计价工程,固定单价合同,在我们投标时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和零星工作费,但是实际没有发生,结算是否按实结算。
答:零星工作费的量是暂估,结算时必须按实结算,不发生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如果是包干费用,不调整按实结算,无论发生与否都要计取。如果合同约定是按 实结算,则发生了计取,不发生不计取。
十六、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厂家是怎么结算的,是按图纸计算砼用量还是按罐车的容量计量?
答:原则上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一般情况由于基础的损耗量不易控制,因此基础按小票(罐车容量)结算,主体结构按实体工程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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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造柱钢筋在施工时,是在柱顶和柱底的框架梁内预留插筋,等到构造柱施工时,构造柱的钢筋跟上下预留钢筋分别搭接就可以了,请问我算的时候,是不是要把上下的预留钢筋,中间的柱筋分开来,按三个简图计算啊?还是可以合在一起一次计算?
答:可以合在一起来算,这是框架结构内填充墙的构造柱,正常情况下软件按一个搭接长度计算,处理这种构造柱时,可以将构件属性中的搭接长度调为两个搭接长度值,问题就解决了。
2、屋面角度为55度,屋脊和屋檐口高差达11米 ,斜屋面外墙脚手架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还合理吗?
答:屋脊高度超过檐口1.2米,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是合理的,高度超过1.2米,应当按檐口高差的1/2高度加到檐口高度内。
3、请问落地飘窗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问题,文件中有很多情况并没有完全说明到,但文件的精神已经是很明确了: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而针对于飘窗的问题,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应该也是有相应解释文件出台的。我这里节选南京市的宁规字(2006)133号文中一段,供大家理解参考:
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m的不计算面积;高差小于0.45m、且窗洞高度达到2.20m的等同于落地飘窗,计全部面积;高差小于0.45m、窗洞高度小于2.20m的,计一半面积;落地窗高度达到2.20m的计算全面积,在2.20m以下的计算一半面积。
4、清单规范里所说的首层面积是指的那些部分。挑阳台和凹阳台在第一层算不算呢?这个也算是首层吗?
答:根据GB/T50353-2005,首层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这里需要说明围护结构的概念,规范中定义为“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所以阳台围护栏板是不能算在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中的。只能按照阳台的计算规则按一半计入首层建筑面积中。规范中阳台的计算规则说明如下:“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所以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时,阳台部分仍按一半计算面积并计入首层建筑面积。
5、新规范中规定:阳台不论封闭不封闭,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但是在图纸上原来是外挑的阳台处标成了厨房,这部分应怎么记取面积?
答:计算规范中有关阳台的面积计算是从使用功能上来考虑的。规范中对阳台的解释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在设计规范中,厨房是不能设置在阳台的,所以如果设计图纸上标明为厨房,也就是按厨房的使用功能进行设计,那么就应按厨房的计算规则计算。
6、在河南郑州大石桥西一个小区,12层小高层,地下室设计有一个架空层,高度为3米,四周及顶板均为砼结构,架空层的底即为满堂基础。但是此架空层没有入口.现在有分歧:
意见1:此架空层应该计算建筑面积;
意见2:此架空层属于基础的组成部分,类似于箱形基础,不应该计算建筑面积.请问到底该怎么计算呢?
答:是否计算建筑面积需要从其使用功能及结构考虑,由于其设计四周及顶均为砼结构,如果其能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则应该计算全面积。
7、板筋分布筋是否加180弯钩?一般情况是不加,但是GB50204-2002又规定圆钢未端必须加180弯钩, 在哪里能查到相关依据?
答:GB50204-2002第5.3.1条规定:受力钢筋的弯钩HPB235级钢筋末端应做180弯钩,说的是受力筋,而板分布筋不是受力钢筋,是构造钢筋。所以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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