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10-04 18:30:0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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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行业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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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6月14日 出处:消标委秘书处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最近批准发布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行业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编号和名称如下:
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代替 GA95-1995)
灭火器是最常用的消防器材,使用范围广,维修数量大。由于灭火器是带压容器,其维修质量不仅关系到灭火效能,还关系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11年,其中相关的引用标准已进行了修订,该标准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现实要求;另一方面,各地的灭火器维修企业数量众多,由于对维修条件缺少必要的规定,维修单位的条件参差不齐,维修质量难以保证。近年来,灭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在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下,由江苏、黑龙江、广东三省公安厅消防局具体负责,会同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历时一年顺利完成起草任务。
新标准在GA95-1995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灭火器维修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技术和管理两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技术要求,并充分考虑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衔接。标准的技术要求先进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标准的发布,有利于尽快规范灭火器维修市场秩序,提高维修质量,对加强对灭火器维修行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与GA95-1995标准相比,新版标准增加和调整了以下内容:
1、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2、在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中,根据灭火器维修的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3、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第4章总要求、第5章维修条件、第8章试验方法和第9章检验规则;
4、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并入正在制定的《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5、对灭火器报废年限重新进行了科学设定。
自新版标准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行业标准废止。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将对该标准的宣贯做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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