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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

发布于:2014-04-24 15:20:24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
知识点四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工期指分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二)对建设工程工期的何规定和要求
  1、开工及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3、工期顺延: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是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合同法》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为:(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局弄结算价款;(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2、合同价款的确定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解决工程结算价款争议的规定:(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一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4)工程垫资的处理: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知识点五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一)赔偿损失的概念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二)赔偿损失的特征
  赔偿损失具有的特征包括: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主;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的金钱。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三)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结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四)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五)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约定赔偿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定赔偿损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原则和标准,确定赔偿损失的金额。
  (六)赔偿损失的限制
  1、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有违约方承担。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1、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知识点六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的规定
  (一)无效合同
  《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建设工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为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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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doli7
    doli7 沙发
    谢谢楼主分享
    2014-06-13 1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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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土木学途
    土木学途 板凳
    谢谢楼主分享!

    2014-06-12 2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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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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