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
知识点一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另一方;(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二)合同的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三)合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够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家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借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部分,是指施工人(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发包人接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知识点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达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包括缔约各方接触、协商、达成协议前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2、约定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规
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二)要约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受邀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三)承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知识点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形式的规定与要求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时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借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
《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违反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验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不得转包和违反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常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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