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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民事诉讼制度(2)

发布于:2014-04-11 16:28:11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民事诉讼制度(2)
知识点四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的实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以及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少年宫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法律仍然应当受理。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名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衣服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 类: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 年;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 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知识点五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建议程序。
  1、起诉和受理:(1)起诉;(2)受理: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有6 种: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转交送达;⑥公告送达。
  2、开庭审理:(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庭笔录;(4)宣判。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三)第二审程序包括的内容
  第二审程序包括的内容为:1、上诉期间;2、上诉状;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受理的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序,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弯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知识点六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一直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付给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
  (二)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执行根据是执行程序发生的基础,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
  执行的依据只要有: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生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时效的调解书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时效的仲裁判决书、仲裁调解书;4、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6、我国协助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生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1、申请;2、执行;3、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1、委托执行;2、执行异议;3、执行和解。
  (六)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
  (七)执行中的执行措施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留、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第10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于规定》,对于执行措施增加了如下内容: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采取限制出境,
  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八)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
  (九)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中止和终结的情形。
  执行中止情况: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3、作为一方第三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
  利义务承担人;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执行终结情况:1、申请人撤销申请;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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