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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民事诉讼制度(1)

发布于:2014-04-11 16:26:11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民事诉讼制度(1)
知识点一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诉讼管辖都包括的内容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可分为(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位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官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 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 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管辖权异议

知识点二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活动的人。与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相一致,诉讼代理人通常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对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知识点三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7 种,分别是:1、书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物证: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能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三)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部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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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2)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4、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
  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法院及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遵循如下规则:
  (1)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2)不能作为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①,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距,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④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3)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4)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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