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elongguiabc 于 2014-4-10 18:31 编辑
昨天看了小李飞刀的答网友问,其中就有抗震等级的选取问题,此问题有些疑惑,于是今天查看了相关规范及资料,跟大家分享一下,如果有说得不对的地方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3.0.3第2条强条:
11G329-1 P5: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体系表1.3.1:
从11G329-1 P5表可以看出一般二类、三类场地确定建筑物抗震措施抗震等级的烈度需要提高一度,(抗震等级属于抗震措施范畴),从技术措施表1.3.1看出地震作用(设防烈度)不用改变。因此PKPM中参数应为:(假设六度区二类场地)六度区二类场地的抗震等级就应该用提高一度去查抗规确定抗震等级,而设防烈度不变,抗震构造措施不改变。
然而,这是国家通用的规范,安徽省地震局却出台了地方规定(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14条):
这些建筑应属于乙类建筑,去年做过两个乙类建筑,图审都回复
设防烈度也必须提高一度,根据就是这个条例(本人慧根不足,从这个条例上看不出非要求设防烈度也必须提高一度,只是按提高一度去确定抗震等级毋庸置疑,但没有具体到说设防烈度要改变,不知道是不是图审的砖家理解的跟我不一样)。今天问了一个浙江的同学,他说他们浙江也是乙类建筑物设防烈度提高一度。请问安徽和浙江的同行,你们院都是这样要要求的吗?
全部回复(8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