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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最新教材知识点章节分析(15)

发布于:2014-03-24 15:26:24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建筑法》对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超过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法》对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终止施工才建设单位应当自终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业施工的一种行为。


《建筑法》对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

《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例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条款。


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取虚假证明文件片区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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